法律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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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青年律师的法律信仰
来源:怀化分所 发布时间:2019-11-21 点击量:

摘要:法律信仰是把法律作为一种理性追求,是社会群体对法律的自觉认同,对于法律职业群体来说,显得更加重要。而青年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群体中的重要一员,因执业年限短,法律职业观尚未完全形成,其法律信仰意识淡薄,加之功利主义等外在因素影响,造成了律师信仰危机,违规操作和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屡见不鲜。而伯尔曼的“法律信仰论”自提出之日起,因其法律移植的痕迹太过明显,在中国出现了水土不服,学者们对于“法律信仰论”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止过,法律信仰的理解变得更加不确定。明确法律信仰的内涵,对于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有着重要意义。以建立律师文化为起点,塑造律师文化自觉,青年律师在律师文化自觉中实现法律信仰,待进一步加强对青年律师的职业保障后,功利主义的影响也会弱化,形成良好的律所氛围,青年律师的职业道德素养在潜移默化中养成。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治信仰;青年律师;律师文化自觉;功利主义

一、对“法律信仰论命题”的理解与质疑

(一)伯尔曼的“法律信仰命题”提出

“法律信仰既是一个主观范畴的概念,也是与主体行为相关的客观化概念,表现为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以其支配下的法律规则为行为准则且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1]“法律信仰起源于美国比较法学家伯尔曼教授的一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2]基于西方人所面临法律与宗教过于分裂化的社会危机,西方的法律因日益丧失其神圣性而变得功利,伯尔曼提出了法律信仰的命题,以期促进法律与宗教的重新融合,使得法为社会所真正信仰。“失去作为精神基础的信仰对于法治来说是不幸的,因为这可能撼动法律帝国的地位,引发西方法律传统危机。”[3]

“伯尔曼视野下的‘法律’为最广义的法律,融合了自然法学、实证法学和历史法中整体意义上的法律,此种意义上的法律已经成为了一种泛化的概念,超出了其自身应有的内涵和外延。”[4]那么伯尔曼语境下的“法律必须被信仰”中法律语义为何呢?这一点,我国学者们已经达成了一致共识,且伯尔曼教授在我国山东大学所作的学术报告中也明确提出,法律信仰客体应当是自然法(而非实体法、制定法)。

(二)中国语境下法律信仰的阐释

“法律信仰论”最早由谢晖教授引入我国学界,“自从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被翻译成中文出版以来,我国有关法律信仰的研究不绝如缕,其原因或许是在该书中,伯尔曼就法律信仰问题得出了一些堪称经典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5]此后,范进学进一步推动了“法律信仰”理论的发展。法律信仰理论在我国落地生根。

“中国法学家创造的‘法律信仰’命题实际上是对伯尔曼思想的误读,存在着大量的理论和逻辑混乱。”[6]伯尔曼从法的价值角度出发,探讨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而移植后的法律信仰命题则与法的实效、法的功能以及法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等现代性问题相混淆,违背了“法律信仰论”的本意。因东西方文化传统存在较大的差异,法律因其语境的不同而产生语义上的差别,直接影响信仰对象的差异化。一些学者从实证法学角度解读“法律”,如,“叶传星教授认为,法律信仰首先信仰的是法的形式本身,即法作为国家权力的展现的规则形式,同时更是信仰法的内容,即法的价值的正当性和内容的妥当性。”[7]伯尔曼“法律信仰论”所指向的法律已明确为以自然法为根本的西方法治思想,通过对自然法所蕴含的平等、自由、正义等终极性价值的追求,构成了西方自然法发展的主线,具有可信仰性。而实证法与自然法属于不同的范畴,具备完全不同的特质,我国学者从实证法角度对法律信仰的解读是对伯尔曼“法律信仰论”的一种背离。“实证法的落后性及善恶的双重性决定其不能被信仰。”[8]

法治信仰理论的新发展。法律信仰的对象是自然法所蕴含的秩序、公正等正义精神,当以实体法作为信仰对象时明显违背了法律信仰理论的初衷。后期研究的学者们也认识到了这一点,为了不影响自然法信仰的实际效果,企图对法律信仰进行重构。“法治既作为西方自然法要实现的目标,也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结合,将‘法治信仰’作为对‘法律信仰’的修正,可摆脱法律实证主义解释的干扰,仅强调一种抽象的正义价值目标。”[9]毋庸置疑的是,在当前中国语境下若非要寻求法律信仰的替代性概念,那法治信仰确为大众可接受的最佳选择,可是仅概念的变更又有何意义呢?虽然,学者在提出法治信仰时,要求其与政权相分离,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由执政者提出,又如何分离得了呢?可见,此理论不具有可适用性,无法同伯尔曼语义下带有自觉主义的法律信仰一致。

综上所述,伯尔曼主张信仰的是自然法以秩序、公正为精神内核的正义价值观。本土化的“法律信仰”从实证主义出发的解释有违其本意和逻辑结构,而修正后的法治信仰虽消除了其“法律”释义和逻辑结构的弊端,但却仍停留在理论层面。笔者认为,从伯尔曼的法律信仰主义到本土化法律信仰主义,再到法治信仰主义,都仅为法律信仰形式上的变更而已,法律信仰核心矛盾并未解决。中西方固有的法律文化差异影响了法律概念的释义,其信仰的精神内核才应是我们应积极探寻的,明确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信仰”核心内涵,以消除当前“法律信仰”的理论质疑。

二、树立青年律师法律信仰的逻辑起点

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在我国法律文化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一直伫立,可见我国并未真正实现过法律信仰。在现代法治的推进过程中,中国提出了依法治国,而作为依法治国的内驱力法律信仰必不可少。青年律师作为推进我国法治进程的主力军,建立其法律信仰成为了不可逾越的门槛。然而,青年律师因其执业年限较短,案源少,陷入了无法满足自我需求的窘境,加上外在物质、金钱诱惑等外在因素影响,功利主义导向性明显。

(一)受传统文化影响我国并未真正实现法律信仰

我国文化传统与法律信仰相背离。儒家思想贯穿于我国文化发展的始终,无诉、息讼的态度影响了我国法律文法发展的方向,当社会关系完全伦理化、道德化时,人们以伦理和道德来把握现实的人际关系,法律所实现的作用并不明显。“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的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广。”[10]我国存在轻视法律的固有传统,在此种传统中谈法律信仰变得遥不可及。传统观念里法律是由人制定的,法律仅为统治者规范社会秩序的工具。“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悬命也。”[11]此种带有工具主义色彩的法律观念在百姓心中根深蒂固,其以一种功利态度遵从而非真正的信仰,当然也不可能推崇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

法律信仰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内在驱动力。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确实并未真正实现过法律信仰,而今天的中国努力倡导法治,建立法律信仰成为了必需品而非曾经的奢侈品。“法律信仰既是实现法治理想的精神先导,也是法律统治合法性的基础理念,更是法得以高效运行的必要条件。”[12]但现实问题也不容忽视,法律职业群体的素质堪忧,践踏法律、有法不依的现象屡见不鲜,法律信仰成为了一种奢谈。“法律必须被信仰,不能成为徒有骨架,没有血肉和灵魂的游戏规则。”[13]可滴水穿石非一日之功,法律信仰之养成并非短期易事,摆脱传统法律工具主义的束缚,更要求从现在做起。

(二)功利主义弱化青年律师的法律信仰

律师作为社会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我国法律职业群体中的重要一员,类似于古代的“讼师”。我国律师的业务从最初的诉讼业务逐步向非诉业务拓展和延伸,对于律师的知识背景和职业素养也提出了新要求。青年律师是在律师群体中以年龄和执业年限为依据划分的一类人。“关于青年律师的概念界定可以年龄差异和执业年限为考虑,是指年龄在40周岁以下,并且执业尚未超过5年的律师。”[14]因青年律师的法律执业经验不足而区别于法律职业观已经形成的成熟律师,更具有可塑造性,有针对性的解决其在培养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对于完善律师群体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可释义为“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15]当以功利主义作为评价人们的行为或行动标准时,青年律师易受功利主义影响。功利指给各利益相关者带来的好处,可评价为快乐、幸福等精神上享受和金钱、财产等物质利益,青年律师虽掌握了初步的法律知识,但执业初期的案源较少,收入低,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得不到满足,金钱和物质等短期经济利益对其诱惑较大,功利导向性明显。

“民法背后博大精深的济世情怀早已春梦无痕,而在刑事辩护领域,神圣的法庭辩论已被演化成粗俗的捞人游戏。”[16]当中国律坛正以一种极端的商业化趋势进行演进时,金钱便成为了少数律师的评判标准,这无疑是对法律信仰的违背。在此种执业环境下,从未拥有过法律信仰的青年律师饱受各方面的压力,加强青年律师的法律信仰或许成为了最有效的路径。

三、培养青年律师法律信仰的路径选择

(一)从律师文化自觉的培养强化法律信仰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其思维和行为方式都因其从事行业的特殊性而具有区别于一般职业人的品质,形成文化自觉是律师阶层形成的重要标志。“律师文化自觉,是指律师行业在法律服务实践过程中,形成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律师在生活、行为和思维上的觉悟,强调律师的主观能动性。” [17]律师文化自觉形成的关键在于律师文化。“律师文化是律师实践活动的产物,受到物质条件、经济政治制度和社会文化传统的影响,集法律知识、执业技能、职业献身精神和崇高职业素养于一体的职业熔炼。”[18]在律师文化里徜徉的律师们会有明显的职业倾向,在潜移默化中流露出对职业的爱憎和观点,深深打下法律人的职业烙印。

律师文化是否包含律师对法律的信仰呢?律师作为从事法律活动的主体,应遵从法,认同法,甚至信仰法,可见律师文化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乃是法律信仰。然而,在现实的法律文化氛围里,人治倾向明显,官本位观念并未退却,在此种法律氛围中培养起来的各代青年律师何谈法律信仰呢?执业经验较少的青年律师无法产生敏锐、深刻的职业直觉,因此,加强律师文化的培养是建立青年律师法律信仰的必然选择。当律师文化自觉与法律信仰相衔接时,法律信仰便成为了律师文化里的浑然天成。

(二)弱化功利主义的影响,加强对青年律师的职业保障

大众视角里的律师从来都是以一种精英形象出现,得体的着装,滔滔不绝的法庭辩论,游走于富豪权贵之间,法律正义决定一切,而金钱和物质利益似乎从来不是其被要求担心的。可理想和现实总是有差距的,特别是对于我国刚进入律师职场的青年律师来说一切都是刚开始。青年律师的报酬与其实务技巧和从业经验成正比,面临着极大的生存压力。

青年律师缺乏职业保障。西方发达国家对于青年律师的培养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培养制度,基本满足了青年律师的生活和生存需求,青年律师只需专心学习研究即可。我国的律师制度在建国后才开始建立,改革开放后才逐步发展,整个律师行业发展的制度本就不完善,更无暇顾及青年律师的培养。“当前律所主要的经营模式是单打独斗型,即每个律师各自负责各自业务,案源来自于律师的个人能力。”[19]青年律师在执业初期的案源肯定是较少的,当在执业过程中触及相关利益时,基于利益的考量,更倾向于忽视法律责任,违背法律信仰,选择获得更多利益。

功利主义思想对于拥有足够物质基础的律师来说,从来都不是影响其法律职业判断的首要选择。对于物质匮乏的青年律师来说,功利诱惑太大。因此,建立青年律师的法律信仰,要求弱化功利主义的影响,设置青年律师培养经费,以加强对青年律师的职业保障投入。

(三)营造良好律所氛围,提升青年律师的职业道德素养

律师事务所为律师个体执业的重要载体。律师为执业的个体,其基本管理由律师事务所进行,事务所的环境对于律师的培养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自中国律师业发展以来,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经营便成为了规范律师行业的重点。发达城市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多采取公司化和一体化的管理模式,虽然单打独斗模式在还在中小型城市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但随着律师行业竞争的加剧,律师团队化合作,一体化模式将成为管理律师事务所的主流。因此,律师事务所将在律师个体培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加强自主培训,提升青年律师的职业道德素养。除日常工作事务的管理外,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问题,分别以某一法律方向、某种技能、管理和职业道德素养等为侧重点设定不同的培训课程。通过律师事务所培训课程,青年律师可以在业务活动外重温法律课堂知识,为青年律师强化自身职业素养提供有利条件。

完善律师惩戒制度,充分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参与权。“我国律师惩戒制度在经历三十几年的发展后,行业惩戒的工作机制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但现实问题是律师惩戒率低,律师事务所在律师协会实施惩戒时发挥的作用不大。”[20]在律师协会合理分配惩戒权时,充分保障律师所属律所的程序参与权,既能发挥律所的主观能动性加强对律师的管理作用,也能构建出律师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推动青年律师合法行为,确立法律信仰。

四、结语

法律信仰命题可大可小,在当前我们这个法律制度并不健全的国家里,连法律的基本遵守都成问题,法律信仰变得遥不可及。与其空谈法律信仰,不如抓住法律践行的直接主体,树立少数人的法律信仰,变得更具有实际意义。青年律师群体作为法律践行的直接相关者,既区别于经验充足的老律师,法律职业立场不坚定,也区别于普通民众,对法律文本知识了然于胸,其正在法律的十字路口徘徊,一边是功利主义的诱惑,另一边是法律职业道德的羁绊,而实现青年律师的法律信仰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我们坚信,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信仰体系终会建立起来,实现青年律师的法律信仰指日可待。

[1] 杂志类:谢晖:《从制度修辞视角看法律信仰》,《北方法学》2016年第6期.

[2] 杂志类:范愉:《法律信仰批判》,《现代法学》2008年第1期.

[3] 同上②

[4] 杂志类:李烁:《中国语境下“法律信仰论”批判》,《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

[5] 同上①.

[6] 同上②.

[7] 杂志类:叶传星:《法律信仰的内在悖论》,《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8] 杂志类:李烁:《中国语境下“法律信仰论”批判》,《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

[9] 杂志类:贾永健:《法治信仰:“法律信仰”之重构》,《河北法学》2018年第6期.

[10] 著作类:费孝通:《乡土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

[11] 著作类:《管子·禁藏》.

[12] 杂志类:刘春兵:《法律信仰:依法治国的内驱力》,《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9期.

[13] 杂志类:刘思斯:《对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思考》,《当代法学》2002年第12期.

[14] 杂志类:黄镔:《青年律师培养发展中的问题与措施》,《法制博览》2019年第3期.

[15] 论文类:张玉堂:《边沁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

[16] 杂志类:郑立:《当代中国律师的法律信仰》,《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17] 杂志类:詹振灼,王秋霞:《律师文化的自觉》,《法治研究》2008年第11期.

[18] 杂志类:张汉生:《律师的职业境界与律师的职业修炼——关于律师执业活动的审美思考》,《法治研究》2008年第7期.

[19] 杂志类:孙涛:《青年律师的执业之路》,《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6期.

[20] 杂志类:朱敏敏:《我国律师惩戒制度回顾与发展趋势探析》,《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

(本文荣获2019年湖南律师文化论坛“青年律师的培养与发展”主题征文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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