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老师的《刑法的私塾》是一本采用师生对话体形式的书,原汁原味地回放着张老师与学生之间对生活中不同刑法案例的研讨实况。阅读本书如同亲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的讨论现场,跟着张明楷老师一起学习如何分析和处理生活中的疑难刑事案例。
《刑法的私塾》无论从形式抑或内容,打破了一般法学著作纯理论分析的风格,全书以案例研讨的形式展开,本书中讨论的案例大部分系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体现了刑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应为刑事司法实务服务的旨趣。在与学生对刑事案例进行剖析时,张明楷老师经常引导并时刻提醒学生要心中充满正义,目光得不断往返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换言之,如果犯罪构成与案件事实彼此对应,则应得出有罪的结论。当然,另一方面我们也完全可能在正义理念指导下,目光不断地往返于法律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从而得出行为无罪或者罪轻等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
刑法是在以固定的文字表述应对变化的生活事实,我们不可能改变生活事实,所以只能不断发现固定的文字表述的新的含义。也即刑法具有稳定性,但它同时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否则刑法便没有生命力。[1]其实,刑法用语的含义本来就在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比如刑法中的“财物”这个用语,在以前的社会里可能就是指有体物,但是,随着网络的普及以网民对虚拟财产的重视,这就导致了“财物”这一刑法上的用语的含义更加丰富。现在,网上的Q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很自然的被人们接受并认可为财物。可见,刑法用语含义在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丰富、变化。[2]其次,刑事立法是将正义理念与将来可能发生的生活事实相对应,从而形成刑法规范。既然如此,当我们分析刑事案件时,理所当然必须联系生活事实来理解正义理念。不仅如此,活生生的正义还需要从活生生的社会生活中去发现。有时即使我们能够单纯地根据法条文字得出具有正义性的结论,也只是一般正义。而刑法的适用除了实现一般正义外,还必须在具体的个案中实现个别正义。也就是说我们在处理个案时所作的解释结论的正义性,都只是相对于特定的时空、特定的生活事实而言,生活事实的变化总是要求我们作出新的解释结论。换言之,刑法的真实含义不只是隐藏在法条文字中,而且同样隐藏在具体的生活事实中。[3]也即在我们面对某种崭新的生活事实时,如果根据正义理念认为有必要对之进行刑法规制,那么对事实进行归纳时,就要善于运用各种解释方法将这种生活事实经由妥当的解释而成为一个与刑法规范相对应的事实,由此可见,活生生的生活事实促使我们反复斟酌刑法用语真实含义。所以,我们应当正视法律文本的开放性,懂得生活事实会不断地填充法律的含义,从而使法律具有生命力。[4]
再比如在《刑法的私塾》“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章节中,张明楷老师结合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学生进行了激烈的讨论。故意毁坏财物罪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之一是“毁坏”公私财物。问题在于如何发现“毁坏”的含义。张明楷老师在讨论时举例说:甲将他人的苹果手机从楼上扔到楼下,导致苹果手机不仅物理上毁损,而且丧失其本来用途时,这时我们很容易将“毁坏”解释为:“通过对财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进行物质性破坏、毁损,以致全部或者部分不能遵从该财物的本来用途进行使用”。进而得出甲的行为符合毁坏要件的结论。紧接着,张老师继续举例:当我们面临的案情是,乙故意将他人价值1万元的戒指扔入大海中时,如果还按上述“毁坏”的定义会导致乙的行为无罪。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都会认为他人戒指值得刑法保护、乙的行为亦值得科处刑罚,此时就需要重新解释“毁坏”。这种情形下将“毁坏”解释为“对财物行使有形力,毁损财物或者损害财物的价值、效用的行为”,并且将乙的行为归纳为“对他人财物(戒指)行使有形力,导致他人丧失财物,从而使乙的行为符合毁坏要件。”我们之所以重新定义“毁坏”,是因为面临着不同的生活事实。之所以并不简单地以第一个定义否认乙行为的可罚性,是因为我们认识到他人的戒指值得刑法保护。之所以认为将他人的戒指扔入大海与毁坏他人财物相对应,是因为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人财产,保护的方式是禁止毁坏他人财物。而将他人的戒指扔入大海的行为本质,是毁坏了他人财产。如果不是从这一“事物本质”出发,毁坏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与将他人戒指扔入大海的行为,是难以相互对应的。由此可见,只有通过生活事实解释规范,才能实现刑法的合目的性。[5]
然而,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律人总是觉得法律太抽象,不够明确、不够具体,总是希望自己面临的一切案件都可以在法律的字面上找出适用根据。如果找不到字面上的适用根据,就开始批判法律,认为法律有缺陷、不妥当。事实上,这是对法律、法律适用的严重误解。正是由于当前很多人不勤于解释法律而是一味地去批判法律,不仅背弃了自己的使命,而且降低了法律的权威。[6]而《刑法的私塾》一书以活生生的案例为经,以一个个主题为纬,采用专题讨论的方式,力图从案例中提出问题,在刑法理论上加以阐述,然后将有关理论观点返回司法实践,用于解决个案中的疑难问题。这样一种从个别到抽象,然后又从抽象到个别,在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循环往返互相观照的思维方法,对于提升适用法律的能力具有积极作用。此外,《刑法的私塾》在关于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刑法分则重点罪名等有关章节,都结合具体的生活案例进行深入讨论,让活生生的案例搭起了从文本刑法学到实践刑法学转变的桥梁。
苏力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直面人生,质问我们每一个法律人“什么是你的贡献?”。《刑法的私塾》除了其独特叙述形式之外,更重要的是该书通过将司法过程的思维方法结合具体个案的方式加以探讨,启发了我们在面对活生生的案件时,要学会在正义理念和刑法规范指引下准确的把握生活事实的本质,学会从生活事实中发现法律的真实含义,只有这样才能使真正的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处罚,使该宽恕的行为得到宽恕,也许这就是本书的最大贡献。
[1]张明楷:《刑法的基础观念》,213页,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
[2]张明楷:《刑法的私塾》,11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3]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6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4]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20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5]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22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6]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3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