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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导致物权变动规则引发的思考
来源:湘潭分所 发布时间:2019-04-25 点击量: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根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自征收决定发生效力时,将导致物权变动。因《物权法》未对征收决定何时生效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准确把握因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的时间。特别是,征收决定作出之后, 被征收人是否仍可以要求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人民法院是否仍然可以要求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作征收决定的房屋、土地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存在一定争议。关于上述问题,笔者希望通过提出自己的观点,对解决争议问题提供帮助。

一、关于征收决定生效时间的几个观点

有观点认为,人民政府进行征收,自征收决定送达被征收人起,征收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会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且在被征收人处张贴征收公告的形式将征收决定送达被征收人。人民政府在完成征收决定送达后,征收决定立即生效。

关于这个观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恩施中行终字第0003号行政判决书持肯定意见,该判决书认为,征收决定正式公告之日,方为其征收行为发生法律效力之时。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台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亦认为,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政府仅仅作出政府决定并不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征收决定作出后,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征收决定才发生法律效力,物权才发生转移。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当双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可视被征收人已放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

关于这个观点,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4行终3号行政判决书认为,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后,即丧失了对房屋和所涉土地的使用权。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在征收补偿完毕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持该观点的人大部分都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在人民政府未进行征收补偿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征收决定在未进行征收补偿前自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笔者认为征收决定自送达被征收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1.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包括其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及执行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对任何主体均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在行政行为未被撤销前,该行政行为关涉的任何主体均应当遵守,且该行政行为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属于行政行为。基于行政行为的效力可推定,征收决定一经行政主体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结合该条文规定,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即起到公示作用,征收决定应当自发布之日即生效。

3.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也是政府进行征收补偿的基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应给予征收补偿。如果征收决定送达后未发生法律效力,政府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的征收补偿行为便缺乏合法性基础。

4.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也是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基础。如果征收决定送达后未发生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在政府在征收决定作出后行使救济权便缺乏合法性基础。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可对征收决定提出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以保障其合法权益。政府征收决定进入行政诉讼或者的行政复议程序亦应当推定其已发生法律效力。特别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均有规定,诉讼期间或者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而行政行为的执行也以行政行为生效为前提。

5.从政府征收的本质来看,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目的是达到物权强制性转移,政府征收具有强制性。当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之日起,该征收决定便发生法律效力,被征收财产的物权即刻发生转移,被征收人对征收财产已无处分权。

三、关于政府征收导致物权变动的权利限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政府征收除了强制物权转移的特性,其还具有有偿性。政府征收不是无偿的,其需要对被征收人的财产进行合理补偿。在政府未补偿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基于上述规定来看,法律对政府征收导致物权变动的权利进行了限制。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政府征收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虽然导致物权变动,但政府在未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前,政府对被征收财产并不享有完整的物权。笔者认为,征收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征收财产物权已发生转移,被征收人无权处分被征收不动产。在被征收人未获取补偿的情况下,政府对被征收财产不发生占有转移的法律效力。同时,在政府未依法补偿前,政府无权对被征收财产行使使用权、收益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征收决定自送达被征收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征政府收导致物权变动的规则应区别其他方式物权变动规定。《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对征收导致物权变动的相关规定在明确物权的归属上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相关法律未对征收决定何时生效作出明确规定,仍不利于纠纷解决。望今后有相关立法出台,统一法律适用,定纷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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