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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人格权禁令对肆意谩骂侮辱说“不”
来源:岳阳分所 发布时间:2023-07-28 点击量:

近年来,随着抖音与微博等一系列社交平台的兴起,社交平台用户数量激增。以抖音为例,截至2023年1月,抖音用户数量在8.09亿,国内抖音的日活跃用户突破1.5亿。社交平台在满足人们多样化需求,为生产生活带来便利与愉悦的同时,也因用户基数过大,目前技术难以准确审核每一个视频或每一段文字,产生了一系列网络侵权问题。近日,武汉校内被撞身亡小学生的妈妈选择跳楼自杀,无不令人深感痛心与惋惜。遭遇丧子之痛的她,在网络上寻求救助,可是网络上竟然有人对她的着装等进行批判,肆意对她进行谩骂侮辱,恶意曲解她的本意,扭曲她为孩子伸冤的初衷,使其遭受到了极大的网络暴力,而这也成为她选择轻生的理由之一。

网络侵权的对象主要是人格权,在网络时代,应当更加重视对人格权侵权行为的预防,因为与传统社会的信息传播方式不同,网络信息的传播具有即时性,而且网络的无边界性以及受众的无限性,也使得网络环境对信息的传播具有一种无限放大效应,即,网络信息一经发布,可以瞬间实现全球范围的传播,损害后果将被无限放大。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往往具有不可逆性,损害一旦发生,如覆水难收、不可逆转,甚至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害。[1] 因此,我国民法典特在人格权编规定了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开启了人格权保护的新方式。


一、何为人格权禁令制度

人格权禁令制度是人格权侵害领域中预防性责任形式的快速实现机制,其独立于先予执行和普通的行为保全,是不必然伴随诉讼程序、具有非暂时性和非保全性的人格权独立保护制度。[2]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当他人在线上或线下实施侵害个人人格权的行为时,申请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的方式予以制止。


二、人格权禁令适用条件

(一)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并未限制仅能对正在实施的侵害人格权的行为申请人格权禁令,而这从某种程度表明,申请人并非一定要举证证明行为人实际已构成侵权。当行为人有侵害之虞的情形,例如行为人拟通过拍摄并上传侮辱、诽谤个人视频的形式实施侵权,因视频并未上传,申请人很难证明行为人构成侵权,因为在此情形下,损害后果并未发生,此时不宜要求申请人证明行为人构成侵权。因此,在适用禁令时,应当区分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对将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法院在审查时应当确认是否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将要实施侵害行为,并有可能造成申请人不可弥补的损害。

(二)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损害后果迅速扩大或难以弥补。在当今信息传播如此之迅速的互联网时代,一旦侵权行为发生,对于申请人的损害,可能最终难以估量,且无法通过金钱等形式弥补。因此,及时遏制不法行为,避免损害的扩大化,是十分必要且关键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非讼程序案件案由”部分新增加了“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由,人格权禁令本质上属于民事诉前保全行为,这也意味着申请人无需通过耗时的诉讼去纠正不法行为,通过非诉程序可以更快实现制止损害后果迅速扩大的目的。

(三)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相关侵害行为。正如前述,在适用禁令时,应当区分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行为,正在实施侵害人格权行为的证明标准明显要高于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行为。前者申请人需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已实际发生,且在满足其他要件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方可颁发禁令,而后者申请人也并非无需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需举证证明他人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或有损害之虞,且证明标准需达到盖然性即可,无需达到高度可能性。

(四)禁令的适用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正因人格权禁令本质上为一种民事诉前保全行为,其不以审查在未来可能的诉讼过程中的胜诉可能性为前提。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查,往往以书面审查为主,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可留待诉讼程序中予以审查。


三、人格权禁令与民事责任的承担

尽管人民法院颁布人格权禁令,可能会使行为人承担一定的责任,如使其删除已发布的侮辱诽谤申请人的视频,但人格权禁令本身并不属于民事责任形式。人格权禁令只是临时性制止行为人的不法行为,其并不具有填补申请人损害的功能。因此,权利人在申请禁令后,仍然应当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申请人径直提起人格权侵权诉讼,如其诉讼请求涵盖了人格权禁令申请的内容,在此情形下,因行为人的行为可以在诉讼中进行评价,人格权禁令的申请会予以驳回。当申请人因行为人的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害时,在及时制止损害后果迅速扩大或难以弥补的基础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格权侵权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关于人格权禁令的两点司法实务问题

(一)申请人格权禁令是否需要担保?

禁令的申请,通常对应紧迫的不法侵害,如不及时制止,可能会导致难以估量的损害发生。如申请人格权禁令皆需提供担保,显而易见,对于十分紧迫的,诸如在网络平台发布他人裸照一类的不法侵害,提供担保所耗费的时间,将会极大的加深对申请人的损害。然而,实务过程中,亦有概率存在,他人恶意申请人格权禁令,以实现不法目的的情形。因此,对于已发生不法侵害的人格权禁令的申请,不宜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而对于尚未发生不法侵害的人格权禁令的申请,可视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二)人格权禁令的颁布是否有期限?

人格权禁令的审查,往往以书面审查为主,且多数申请皆具有紧迫情形,在此情形下,可能存在人民法院基于申请人的恶意申请,而颁布人格权禁令的情形。因此,关于禁令的期限问题,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予以认定 :如果禁令旨在实施一次性的行为,如删除,则禁令没有期限限制 ;而如果禁令旨在实施持续性的行为,如封锁、屏蔽等,则应当有一定的期限限制。[3]


五、以案说法 

(一)基本案情

徐某是某幼儿园的学生家长,2020年11月26日,她向派出所报案,称其儿子在幼儿园期间被班主任、保育员及外教老师殴打。派出所于次日立案受理,在听取相关人员陈述,查阅视频监控,听取证人证言后认定没有违法事实,不予行政处罚。

徐某不服,以其本人和儿子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以徐某母亲手机号注册的账号在线上平台发文称该幼儿园老师打其儿子。另徐某将其从公安机关获得的幼儿园监控视频进行剪辑加工,配以字幕和图片,内容包括“当众扇该幼童耳光并且发生极大声响”“啪”“突然从背后拎起该幼童进行拖拽”“使用不明物体刺幼童的手”“给该幼儿喂不明颗粒状物体”等等,发布在幼儿园周边小区业主微信群及其他微信群中。

(二)裁判结果

根据幼儿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视频光盘等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徐某发布视频至周边小区业主微信群及其他微信群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有可能使该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幼儿园的申请符合适用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的情形。法院裁定禁止徐某对该幼儿园在教育管理过程中的监控视频进行编辑、加工并公开发布,并告知若徐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


六、结语

人格权是宪法和法律保障的我国公民享有的十分重要的权利, 保障人格权,目的是让人民更有尊严地生活。在民法典中规定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将禁令等制度纳入其中,有利于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有效预防侵害人格权损害后果的发生,尤其是及时制止网络侵害行为。在遇到侵害人格权事宜时,我们绝不应选择息事宁人,而应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对肆意谩骂侮辱说不,对网络暴力说不,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1] 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亮点与创新[J].中国法学,2020

[2] 朱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程序实现[J].现代法学,2022

[3] 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亮点与创新[J].中国法学,2020

[4] 黄伟:《瓯海法院发布全省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载温州市人民政府官网2021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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