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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行贿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长沙总所 刑事业务部 发布时间:2023-07-28 点击量:

刑法对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否定评价之后,实践中往往会面临后续对于受贿案件被告人在职期间因为相对人行贿而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来进行认定的问题。此类合同是否有效导致的处理结果对于相对人甚至整体市场经济而言差别巨大。因此,讨论通过行贿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相关的问题,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分析:

相对人之所以以行贿手段来获得项目以及签订相关合同,通常是因为通过实施行贿手段能够获取超出一般正常商业交易带来的经济利益,这种行为从程序上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在结果上也往往造成了国家或者第三方利益的受损。行贿行为被认定为刑事犯罪活动而被刑法禁止,因此通常会认为通过行贿方式签订合同触犯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合同无效。

但是,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的具体概念和详细类型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是否违反任何法律规定需要遵循的要求都构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举例来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 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再次转让房地产时,需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而对于虽签订但是未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的协议的效力,在经典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87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

“从条文内容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均未直接规定违反后的行为无效。而且在此类纠纷中,认定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合同,也不会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亦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房屋登记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均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综上,《房屋转让协议》违反上述规定并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由此可见,司法实践对于法律规定的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是进行了区分的。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则不影响合同效力。王利明教授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提出过三分法:第一,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为当然的效力性规定;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也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虽然违反该规定,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取缔性规定(管理性规定)。这种区分对于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对于通过行贿签订的合同效力的认定也可以予以参考。但是,由于个案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判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导致合同无效,往往需要结合个案的交易场景进行具体的分析。


具体应用:

一、行贿行为违反明确规定的效力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招标投标法》[2] 对于在招投标环节串标、行贿来谋取中标的行为明文规定了中标无效。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3] 就规定了,建筑工程中标无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被认定无效。结合以上两条规定,在招投标环节通过行贿签订的合同,由于违法了明确的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合同应当被无效。

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也被普遍适用。

如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486号民事判决书。

“(2020)赣0983刑初168号刑事判决、(2019)赣09刑终273号刑事判决、(2019)赣09刑初12号刑事判决 [4] 已查明各方当事人是基于为促成奥其斯公司向江西银行融资目的而签订案涉《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原审综合案涉协议签订背景事实和案涉协议约定内容,认定案涉《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均为当事人虚假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原审判决据此判定案涉《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无效,并在此基础上针对诉讼费用负担作出处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二、未有明确效力性强制规定情况下通过行贿签订的合同

而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行贿签订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司法实践对于此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差异较大。裁判结果有的认定合同有效,有的认定合同无效,认定有效或者无效的理由也各不相同。


1. 认定无效

司法实践认定通过行贿签订的合同无效,一般会基于有确切证据(通常是先行刑事判决)证明了行贿行为和合同签订有直接关联,然后进一步从公平实质上判定该合同同时触犯了合同无效的相关法律规定从而认定无效。常见判定无效的理由有两类,一是认为存在行贿行为的情况下,那么交易因为行贿行为而被人为扭曲,相关人员之间相互串通,所达成的条款并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以虚假意思表示认定相关合同无效;另一类则是认为通过行贿签订的合同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合同是无效的。

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13259号民事判决。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杨某行贿罪案件认定的事实及在案证据,顺天凯特中心系杨继凯注册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由杨某出资。勘某在任古城经济合作社负责人期间,接受杨某请托、行贿,在未履行合法民主程序情况下帮助杨某承租涉诉土地,与杨某恶意串通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租赁协议》及《附加协议》无效,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如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藏民申361号民事判决。

“首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亳州西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与西藏甘露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为谋取各自的不当利益,通过行贿、受贿的犯罪行为相互串通,促成案涉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其次,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亳州西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与西藏甘露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相互勾结致使西藏甘露公司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利益明显受损的不公平交易合同,具有明显的不法性,应当依法给予否定性评价,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二审判决认定案涉买卖合同无效符合法理亦有法律明确规定。”


2. 认定有效

正如在没有违反明确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往往会联系商业实质和交易公平来确定是否侵犯国家或者其他方利益来决定是否无效,那么同样,如果通过行贿签订的合同具备正常商业逻辑并没有损害他人利益的,也存在认定通过行贿签订的合同有效的情形。

如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7094号民事判决。

“但(2018)浙0108刑初262号刑事判决书系认定被告人郑生兴存在受贿行为,判处相应刑罚,并未认定案涉《项目合作开发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本身存在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情形。案涉留用地合作项目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符合当地政策,且协同经济合作社与海威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开发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本身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双方之间的合作开发法律关系、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本身亦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就《项目合作开发合同》而言,合同中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作开发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并不存在明显不对等的情形,就《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是否过低而言,王生泉等八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租金标准明显过低,故王生泉等八人以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理由不成立。”

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申8178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行贿、受贿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但王友红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民事合同无效。本案中,涉案协议并不存在无效事由,从协议程序看,融资协议的签订系经大有正颐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从协议的内容看,并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条款。王友红关于其修改东舟医疗公司融资方案的陈述,亦不足以证实系王友红与东舟医疗公司恶意串通所为,大有正颐公司主张王友红与东舟医疗公司、谢富臻恶意串通的证据不足。故原审法院判决大有正颐公司主张案涉融资协议书无效的理由不成立,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本文观点:

虽然行贿受贿行为应当从法律上予以严厉处罚,但是基于中国营商环境尚在逐步改善的现状来看,大量留存的以行贿来签订的合同是无法回避的现实。特别是随着对于反腐工作力度的逐步加大,越来越多的此类合同将会被暴露出来。如果仅以违反刑法来确定全部行贿签订的合同无效的话,那么对于整体的市场稳定和保护合理商业预期的角度,都不利于整体经济的发展,也有悖于法律保护实质公平的应有之义。

因此对于通过行贿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除非法律有明确的效力性规定,否则应当从交易本身来衡量该合同是否赋予了当事人谋取不正当权益的机会。一般来说,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衡量是否认可合同的有效性:一是是否履行了正规的决策程序,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政府部门的集体会议决策等,在程序上是否具有合法性;二是交易本身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是否符合正常的商业决策逻辑以及发展规划,在商业上是否具有合理性;三是合同的条款本身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相当,是否不存在一方利益明显受损的不公平条款,在内容上是否具备公平性;四是整个交易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实质上是否具备正当性。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2]《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 二审判决载明:(2019)赣09刑终273号刑事判决、(2019)赣09刑初12号刑事判决,共同确认:龙腾、罗嗣国等人曾就案涉款项融资问题向时任高安市人民政府市长、常务副市长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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