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什么是人大代表议案?
回答: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必须由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二是必须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是必须是要求列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具体来讲,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就以下一些事项提出议案:(1)制定、修改、解释法律;(2)违宪行为的审查和纠正;(3)其他有关监督工作;(4)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两会关注
2026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江帆领衔提出8件法律案。一起来看看吧~
01 修改《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扩大社区矫正对象跨区域活动范围
《社区矫正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二十七条对社区矫正对象活动范围及审批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在划定活动范围、防范脱管漏管、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六年来,社区矫正制度全面落地,社区矫正对象规模持续扩大,矫正工作已由早期“小规模监管”阶段进入“大规模社会化治理”阶段。
当前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已发生深刻变化,跨区域流动、灵活就业、城市群协同发展成为常态,社区矫正对象因就业、务工、家庭照料等合理事由产生的跨区域活动需求显著增加。而现行规定以“市、县”为界的活动范围约束,不利于社区矫正对象稳定就业、保障基本生计,客观上影响其依法享受的就业权、生存权与发展权。
为提升社区矫正监管效能与人文关怀,实现依法监管与权益保障相统一,建议将《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的地域边界,由“市、县”扩大至“省、自治区、直辖市”。
原文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建议修改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02 《企业破产法》更名为《企业破产保护法》
法律名称作为法律规范的核心标识,不仅凝练概括了法的基本内容,更承载着立法的价值导向,是彰显法律功能、促进法律适用、传递法治精神的重要载体。
现行《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在规范市场主体退出、优化资源配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深化,法律名称与制度功能的矛盾日益凸显。一方面,社会公众对“破产”一词存在普遍误解,认为其等同于企业消亡,导致企业拯救功能被忽视。例如,2024年某省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中,因“破产”名称引发购房户集体抵制,最终需通过在法院文书中更名为“司法重整”才平息舆情。另一方面,世界银行将“办理破产”列为营商环境评估的核心指标,强调破产程序对债务人拯救的价值。
因此,建议将《企业破产法》更名为《企业破产保护法》,通过健全完善市场化退出与重生机制,为各类市场主体安心经营、放心投资提供更加稳定、可预期的法治保障,以高质量立法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03 修改《律师法》,优化律师人大任职期间执业限制制度
为确保律师在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避免对司法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现行《律师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一刀切的全面禁止执业规定,不仅剥夺了律师执业的基本权利,也不利于充分调动广大律师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与新时代法治建设对专业人才参与国家治理的需求不相适应。
为此,建议修改《律师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将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律师的执业范围修改为不得在任职区域内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原文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建议修改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在任职区域内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04 制定《反跨境腐败法》
随着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推进,跨境腐败已成为当前腐败发生的重要表现形式。根据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截至2025年11月,天网2025行动共追回外逃人员782人,追回赃款236.57亿元,这表明跨境腐败治理任务依然艰巨。
党中央高度重视跨境腐败治理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出台反跨境腐败法,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进一步部署加大跨境腐败治理力度。然而,我国现行的反腐败法律体系存在明显的制度性短板与国际合作障碍,难以系统应对全球化背景下腐败犯罪跨国化、隐蔽化、数字化的新挑战。
因此,建议加快制定《反跨境腐败法》,推动新时代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 制定反跨境腐败的基础性与总则性规范
· 构建适应数字时代特点的域外管辖规则
· 强化专门法中关于国内国际的合作机制部分
05 制定《司法鉴定法》
目前,我国建立了一套以《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为基础,辅之以其他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构成的司法鉴定制度。该制度的建立对于解决诉讼所涉专门性问题、帮助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多年的司法实践也暴露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司法鉴定作为诉讼制度属于法律保留事项,现行规定法律位阶不够;决定过于简单,而现行散落规定存在冲突,影响鉴定可靠性;管理边界不清,管理缺位、多头管理影响鉴定专业性;市场调节收费标准不透明、不合理,缺乏有效议价机制。
因此,建议加快制定《司法鉴定法》,建立司法鉴定统一规则体系,遏制司法鉴定管理失序、市场调节收费标准不合理、不透明等问题。
· 采取综合立法模式,强调对各方权益的平衡保护
· 确立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的一元化登记管理制度
· 对实行市场调节收费的鉴定项目进行有效监管
06 制定《社会信用建设法》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社会信用建设”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持续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国务院制定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各地亦相应颁行了大量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着力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构建涵盖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的社会信用体系。当前,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已形成广泛共识,地方立法实践也为国家层面统一立法提供了有益参考。
因此,建议加快《社会信用建设法》立法进程,构建权责清晰、标准统一、权威高效的社会信用规则体系,同时针对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不规范、失信惩戒标准不统一、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不足等问题予以重点规范。
· 完善立法目的
· 明确信用修复办理时限
· 强化擅自从事征信业务的惩戒力度
07 制定《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法》
当前,我国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规范和保障主要依赖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截至2025年,全国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或办法,但这些规定在认定标准、奖励力度、保障范围、责任主体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缺乏统一性、权威性和系统性。同时,部分地方因财政压力、制度缺位或执行不力,导致见义勇为人员“流血又流泪”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挫伤社会公众挺身而出的积极性。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的背景下,亟需通过国家层面专门立法,将见义勇为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纳入法治轨道,形成全国统一、权责清晰、保障有力的制度体系。因此,建议加快《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与保障法》的立法进程,以良法促善治、以制度护正义。
· 明确法律定位与适用范围
· 建立全国统一的认定与确认机制
· 构建多层次奖励与保障体系
· 设立国家见义勇为专项基金
· 强化免责与反讹诈机制
· 明确部门职责与监督问责
· 设置过渡与衔接条款
08 制定《看守所法》
当前,我国看守所的管理规范主要由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该《条例》施行已逾三十年,其内容在立法层级、制度设计、权利保障等方面已明显滞后于新时代法治建设的要求。2017年6月,公安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拟从更高法律位阶对看守所的羁押管理、人权保障与权力监督进行全面规范。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推进,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多次修订,现行《看守所条例》及2017年征求意见稿仍存在与现行法律衔接不足、管理机制适配性不强等问题。
为全面适应新时代刑事司法改革要求与人权保障发展需要,建议加快制定完善《看守所法》,补齐制度短板,推动羁押场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明确看守所的独立定位与核心职能
· 优化管理体制,强化监督机制
· 规范日常管理与执法行为
· 设置过渡条款,配套衔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