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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声音 | 全国人大代表江帆:为发展献良策,为民生鼓与呼
来源: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3-13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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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开幕。

 

编者按

一年春作首,奋斗正当时。2024年3月5日至1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肩负人民重托,齐聚首都、共商国是,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智慧和力量。全国人大代表、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江帆参加本次会议。

连日来,江帆代表始终以饱满的热情、昂扬的状态、务实的作风积极建言献策、传递民声、共谋发展。现在,让我们一同听听他的“两会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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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帆

全国人大代表

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作为来自律师行业的全国人大代表,我深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将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致力推动法治建设以服务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努力用法律创造价值,让法治深入人心。

为发展献良策,为民生鼓与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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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江帆代表提出了5件议案,3件建议。

 

1.关于制定《宠物饲养管理法》的议案

建议制定宠物饲养管理法,以立法形式对宠物饲养进行全方位管控,推动人与宠物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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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饲养管理立法是对宠物饲养进行全方位管控,既满足宠物饲养的精神需求,又保障他人生活安宁的权利,推动人与宠物和谐共生。”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江帆呼吁,要尽快制定《宠物饲养管理法》。

江帆指出,宠物作为能给人带来陪伴与情感支持的伙伴,被越来越多地饲养,我国养宠数量2023年增至近2亿只,市场规模近2500亿元。但是,在如此庞大的饲养行为之下,外来物种入侵、宠物活体及食品用品交易环节混乱、社会治安等问题较为突出,现有各省市单独制定《养犬管理条例》的管理方式已不足以应对。

2023年10月16日,“成都女童遭烈犬撕咬事件”引发热议,不久后武汉又爆出一小区杜宾犬咬伤小狗和小狗主人的事件,乐山也爆出有一未拴绳大狗在大街上追着扑咬2名幼童,湖南一名10岁男童遭阿拉斯加犬咬伤进入ICU抢救,宠物伤人事件屡禁不止。

对此,江帆认为,制定《宠物饲养管理法》,对于保护本土生物多样性结构,规范宠物市场交易行为,推动人与宠物和谐相处,立法意义重大。

“制定《宠物饲养管理法》,是对宠物饲养进行全方位管控的总抓手。”江帆指出,当前关于宠物饲养的管理规定散见于各省市单独制定的《养犬管理条例》,但条例的位阶及地方政府的局限性决定了其只能从社会治理方面入手。同时,由于各省市条例各自为政的情况,往往会存在不同的管控标准,发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为扩大宠物饲养的管理范围,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对宠物饲养进行全方位管控。

江帆认为,制定该法时需要重点关注三个问题:一要扩大宠物饲养管理范围。对宠物进行定义,将包括异宠在内的所有可被该定义所涵盖的宠物纳入《宠物饲养管理法》的管理范围之内。扩大宠物饲养管理范围要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角度出发,对宠物饲养建立全流程监管措施,既要保障宠物基本福利,又要避免外来物种破坏本土生物多样性。

“二要进一步规范宠物饲养行为。”江帆指出,当前,由于宠物饲养而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根源于宠物主人的法律意识淡薄,监管意识不强。需要进一步细化宠物主人的法律责任,加强执法监管,避免因饲养宠物而侵害他人权利边界,推动人与宠物和谐共生。

“三要完善宠物行业交易市场的法律规范。”江帆认为,要设定宠物行业市场准入制度,对包括宠物活体买卖、食品用品交易在内的市场交易行为进行规制。规范由宠物饲养而衍生的相关商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宠物经济可持续发展。

(来源: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阮占江)

相关报道

【法治日报-法治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4-03/08/content_8970193.html

【检察日报】http://jcrbapp.jcrb.com.cn/h5/news.html?id=579095

【华声在线】https://hunan.voc.com.cn/article/202403/20240309164752735398.html

【潇湘晨报】https://m.chenshipin.com/article?id=345202&sign=9d883185b

 

 

2.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制度的议案

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中,增加虚拟货币,完善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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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的处置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江帆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进一步完善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制度。

“近年来,由于受到诈骗、敲诈勒索、洗钱以及恐怖主义等犯罪活动的青睐,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虚拟货币在刑事涉案财产中的比重不断增加。”江帆指出,由于虚拟货币与传统财产属性不同,现有的制度规定、侦查措施和财产处置方式无法应对涉案虚拟货币扣押、保管、变现等活动的现实需要。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办案机关处置涉案虚拟货币的准则与程序等关键问题语焉不详,一些办案机关迫不得已,往往容易采取主观推定的方式推进涉案财物处置的工作进程,导致司法实践中,刑事涉案货币处置出现了法律适用缺失、强制措施不完善、变现程序存疑等现实难题。

“针对涉案虚拟货币如何采取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国家缺少统一的制度规定。”江帆指出,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性使得交易难以追踪和监管,增加了调查和取证的难度。虚拟货币的跨境特性要求各国监管机构进行跨国合作,但目前国际合作机制尚不完善,增加了扣押、冻结的难度。虚拟货币的价值波动较大,需要确保在扣押、冻结期间的资产安全,避免价值损失。虚拟货币的隐蔽性、虚拟性,要求完善保管方案、规范操作规程、加强经办人员管理,以防止保管不善造成损失或者出现转移、私分等问题。

“虚拟货币在国内禁止流通与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变现的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也未能调和。”江帆指出,刑事案件中查获的虚拟货币的变现其实可以顺应多方主体的利益需求,其背后蕴藏的巨大经济价值可以弥补刑事案件受害者的财产损失,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给予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从而获得量刑上从宽处理的机会。

然而,《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活动不受民事法律保护。由此给司法机关对虚拟货币的处置带来很大的障碍,司法机关难以通过合法、权威的渠道对查扣、没收的虚拟货币进行变卖、拍卖,进而导致了当前对虚拟货币处置的模糊、灰色地带,也埋下了多重隐患。

“由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我国当前并无涉案虚拟货币的具体处置规范性文件,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主体、处置方式、处置流程等尚未明确规定。”江帆指出,实践中,为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害人利益,解决司法办案难题,司法机关大多是委托民间科技企业代为处置虚拟货币,代处置公司将虚拟货币出售,在扣除服务费后将变现所得交给司法机关。然而,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存在合法性依据不足、变现成本过高、处置过程难监管等问题。同时,处置程序缺乏公开、透明,由此极可能导致寻租、赚取差价、贪腐等问题发生。

“基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首先要明确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法律依据。”江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已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可知,虚拟货币作为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其财产属性已为民法典所认可,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

对此,江帆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虚拟货币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虚拟货币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在明确虚拟货币处置依据的基础上,还需构建完备的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江帆认为,首先要制订虚拟货币处置的专门规范性文件。建议由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对虚拟货币的扣押、估价、保管等程序以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形式进行专门规定,如《办理虚拟货币犯罪案件虚拟货币提取、扣押、估价、保管和变现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加强对刑事诉讼流程中处理虚拟货币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的管控,并提供专业的金融领域的建议配合办案机关工作。

“其次,要构建公正透明的虚拟货币变现机制。”江帆认为,经相关部委审批设立特许经营权主体,要明确其特许经营范围为虚拟资产、虚拟货币、数字资产、数字货币、加密资产、加密金融产品等的司法评估与处置,合法合规地开展虚拟货币处置业务;同时,要明确认定虚拟货币可作为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规范涉案货币的先行处置程序,完善先行处置的审批模式,在本人同意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基础上,引入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的审查模式,强化对侦查机关先行处置的监督力度。

“同时,还要搭建涉案虚拟货币变现的信息公开机制与监督机制。”江帆认为,要通过处置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明确交易资金来源,实时对交易进行监督、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自愿同意将虚拟货币处置后,各方当事人可以实时了解扣押虚拟货币的去向和当前的状况。

(来源: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阮占江)

相关报道

【法治日报-法治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4-03/08/content_8970179.html

 

 

3.关于制定《法律服务监督管理法》,促进法律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议案

以律师服务为核心的法律服务业,为我国的法治体系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由于法律服务业缺乏统一监管,个别法律服务主体逐步偏离了法律服务的本质,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冒充律师欺骗当事人等现象频发。为此,江帆代表建议制定法律服务监督管理法,加强对法律服务活动的统一监管,对各类法律服务主体分层分类,设定准入门槛,维护整体市场竞争秩序,优化服务配置结构。

 

4.关于修改《仲裁法》第58条,允许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议案

仲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特有的自主性、秘密性、高效性等优势,成为了人们热衷选择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然而,随着仲裁在民事争议解决手段中占比的提升,仲裁程序中案外人权益保护形势日益严峻,仲裁当事人利用仲裁的自主性、秘密性,采取恶意仲裁、虚假仲裁等手段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屡见不鲜。

为全面、有效地保护仲裁案外人权益,江帆代表建议有限制地允许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即将《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受裁决影响而未参与仲裁程序的案外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第(一)(四)项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5.关于开展《监察法》执法检查,不断提高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的议案

《监察法》实施5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大部分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尚未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监察法》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存在一定“空白”,《监察法》在实施中积累的宝贵经验需要系统总结,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亟需调研考证。为推动《监察法》不断发展完善,促进监察机关依法正确高效行使监察权,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江帆代表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监察法》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6.关于全面实施农村小江小河清淤专项治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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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人的记忆里,乡愁是村头的那口老井,是山峦叠嶂,是小河弯弯,是溪水潺潺……然而,全国人大代表、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江帆通过调研发现,受自然和人为因素影响,目前,农村河流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淤积阻塞,一些河道被阻断或填埋,部分河流常年缺水断流甚至萎缩,加之河道水体污染,很多原来可供人下河捞鱼摸虾的小溪小河,早已不复存在。

  “长期以来,国家和地方对江河湖泊的保护治理一直以大江大河和中小河流为主,流域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道尚未开展大范围的治理,尤其是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的农村水系治理关注度低,清淤治理工作的资金、技术等投入仍很不够。”江帆告诉记者,当前,针对农村小江小河的治理手段主要还是以加固堤坝、防洪保安为主,对清淤疏浚等系统治理方面投入不足,且清淤治理方法简单,忽视了农村河道淤泥、砂石的资源化利用,治理效果不如人意。

  在江帆看来,我们基本忽略了清淤治理在促进天然砂的自然生成、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等经济方面的意义,对清淤治理助力农业增产、产业创新、农民增收和乡村振兴的经济价值挖掘远远不够。

  这次出席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江帆提出了关于全面实施农村小江小河清淤专项治理的建议。

  他在建议中提出,加强政策支持保障。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推动水美乡村建设工作由试点示范转向整体推进,由水利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总体方案,为统筹推进农村小江小河清淤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小河水清才能大河水净,建议按照“无害化、资源化”原则,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小江小河的清淤疏浚治理工作力度,通过采取环保清淤方式,对河道内阻水的淤泥、砂石、垃圾等进行清除,有效改善水体环境,增强水体流动性,恢复河道生态功能。同时,积极推广淤泥用于肥料利用和土地改良,培育发展淤泥资源化利用产业,进一步提升农村河道清淤的经济效益。加大农村小江小河清淤疏浚工作的资金投入,通过财政资金奖补、社会资本投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等资金统筹整合等途径,多元化保障资金投入。

(来源:“人民之友”微信公众号)

 

7.关于降低一审民商事案件受理金额标准,有效化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建议

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提升和司法员额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进入法院诉讼解纷的情形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法院“案多人少”困局已成为司法机关乃至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加之近几年对中、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受理金额标准一升再升,“案多人少”矛盾在基层法院就更为突出,法官一年内承办三五百案件已成常态,迫使众多法官审案呈现出“流水式作业”。在此种背景之下,要做到案案精细已成奢望,案件审理质量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建议降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受理金额标准,从而缓解基层法院办案压力。

 

8.关于纠正区县科级领导干部“退居二线”低龄化现象的建议

“退居二线”是指副科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在达到一定的年龄后,退出实职领导岗位,但仍属于在职人员,享受相应的职级待遇和福利。近年来,在区县级行政单位中出现了一种普遍现象,即将副科级和正科级干部“退居二线”的年龄基本界定为50岁左右,导致基层年富力强的“二线干部”越来越多,已经形成了一个为数不小的特殊群体。这类干部大多数身体健康、综合能力强,但由于各方面原因,他们在“退居二线”后一直处于“在岗赋闲”状态,不仅造成了优秀人才资源的浪费,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人民群众对基层干部群体产生偏见,同时影响了普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为此,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关于领导干部“退居二线”的统一规定,探索建立退出领导岗位机制,从严把握因临近退休原因“退出领导岗位关”,破除基层领导干部“退居二线”的潜规则,让退岗干部管理有法可依。各地应根据统一规定,结合当地干部队伍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科级干部退出领导岗位干部管理办法,从管理责任、管理措施、纪律约束等方面对退出领导岗位的干部进行监督管理,让“退居二线”的领导干部退而不闲、退而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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