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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也需谨言慎行
来源:郴州分所 发布时间:2023-07-28 点击量:

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当下,人人都可以随时随地将自己的观点和想法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传播到全球各地,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关注自己的观点和想法。虽然网络发言可以匿名进行,能够保护发言人的隐私和安全,让人更加自由地表达,但是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不受约束,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很可能会触碰到法律的底线,受到法律的严惩。我国已颁布的多部法律和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均对互联网信息发布、传播和违法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以下,笔者将从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三个方面进行举例分析:


一、民事责任

网络匿名让部分网友的发言变得夸张、臆断、肆无忌惮,有些人甚至为了一时泄愤,随意造谣、发布虚假信息,网络名誉权侵权事件时有发生。而网络社交平台实质上是具有公共空间属性的,在网络上散布的侵权言论往往会更加迅速地传播,给被侵权人带来更加严重的损失。通常,法院在评价网络名誉侵权行为时,会结合侵权人言论的恶劣程度、发布频次、持续时间、潜在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最终根据侵害程度,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还需要赔偿精神损失。


(一)案例警示

1、近日,××大学一学生赵某恶意P图造女生黄谣被曝光,××大学一学生何某造女同学黄谣、P女同学不雅图片牟利被曝光。经公安机关和学校调查,赵某和何某均实施了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违法行为,均被处以行政拘留、开除学籍。赵某和何某的行为还侵害了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被侵权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赵某、何某赔礼道歉。

2、张某于2021年5月22日至5月24日期间利用境外信息网络平台,公然发表、转推侮辱、诋毁袁隆平院士的推文共计9条,相关推文被他人留言10条,被转推36次,被点赞275次。在经依法征询袁隆平院士近亲属的同意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天津二中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张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张某是否实施了侵害英雄烈士荣誉、名誉的行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争议焦点进行事实调查和法庭辩论。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张某在网络平台上公然发表不实言论,亵渎了袁隆平院士的事迹和精神,丑化了袁隆平院士的形象,贬损其名誉,超出了言论自由的合法范围,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其行为不仅侵害了袁隆平院士的个人人格尊严,而且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当庭宣判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法律依据

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对名誉侵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民法典》实施后,对名誉侵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行政责任

对于编造、发布和传播不实、违法信息的违法行为,会受到包括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做一名合法网民,在网络空间的言行不能逾越法律底线,要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学会分析、辨别网络上传播的各类信息,不发布、不传播、不评论未经证实、无端臆测的消息,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不做不实信息的“二传手”,对已发布、转发或评论的不实信息要尽快删除,积极主动消除不良社会影响,不破坏广大网民情感,不扰乱网络公共秩序,共同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空间。


(一)案例警示

1、2022年4月1日,网民李某某凌晨在小区业主微信群里看到他人发布海口某地核酸检测信息,其主观臆断认为该地已有确诊阳性病例,遂在另一微信群内发布“国科园查出24例”的不实言论,并私发给微信好友,后李某某因谎报疫情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5日。

2、2021年12月22日,网民“迟某某”在网上评论西安疫情防控太差,遭到网民言语攻击,后为泄私愤,在自己的新浪微博主页谩骂,诅咒西安人及疫情防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王某某因寻衅滋事被西夏区公安分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3、2020年1月20日、2月6日,易某某分别在互联网百度眉山吧和成都吧中以图片和文字的形式发表眉山市委××和××是“一个彻底的反××主义者,敢与法律相对抗。”等不实言论。后易某某因公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被行政拘留8日。


(二)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刑事责任

刑法中规定的侮辱、诽谤罪属于亲告罪,即在一般情况下需由被害人主动提起刑事自诉,法院才处理,这是由于侮辱、诽谤罪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且被害人可能不愿让他人知道自己受侮辱、诽谤的事实,故多数情况下是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的。但刑法中同时规定了,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网络诽谤传播广、危害大、影响难消除,被害人往往面临举证难、维权难,通过自诉很难实现权利救济,更无法通过自诉有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如果网络诽谤犯罪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适用公诉程序处理,如果被害人已提起自诉的网络诽谤犯罪案件,因同时侵害公共利益需要适用公诉程序办理的,应当依法从自诉程序转换为公诉程序。


(一)案例警示

2020年7月,杭州谷某在楼下取快递时,被郎某偷拍照片和视频,郎某与朋友何某出于寻求刺激、博取关注等目的,通过分饰“快递小哥”与“女业主”的身份,捏造谷某与快递员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聊天记录,并将摄录的谷某的视频和聊天内容截图发至微信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对郎某、何某行政拘留,并发布警情通报辟谣。2020年10月26日,谷某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以诽谤罪追究郎某、何某的刑事责任;2021年2月26日,检察院依法对郎某、何某以涉嫌诽谤罪提起公诉;2021年4月30日,法院以诽谤罪判处郎某、何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二)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款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权利,但言论自由不是万能的保护伞,网络绝非法外之地,网络的匿名性也绝非是不法分子的“挡箭牌”。面对纷繁复杂的世界,我们的确可以发言,但发言不等于造谣、谩骂,经过思考的发言才能掷地有声。当网络谣言、网暴等层出不穷时,受害的不仅是风暴中心的某一个人,而是整个网络环境、所有网民的精神家园。作为有良知有担当的网络公民,我们应该怀有敬畏心,避免盲目跟风和从众心理,擦亮双眼,理性看待网上各种观点,让网络传递温情和正能量,让网络空间天朗气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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