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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石林山地百公里越野赛事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来源:长沙总所 赵信子 发布时间:2023-07-28 点击量:

事件回顾

2021年5月22日,甘肃省白银市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因局部天气突变发生的公共安全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21人遇难,8人受伤)。6月2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暂停山地越野、戈壁穿越、翼装飞行、超长距离跑等管理责任不清、规则不完善、安全防护标准不明确的新兴高危体育赛事活动的通知。

甘肃省政府紧急成立联合调查组,并于6月11日公布了调查结果。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由于极限运动项目百公里越野赛在强度、难度最高赛段遭遇大风、降水、降温的高影响天气,赛事组织管理不规范、运营执行不专业,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公共安全责任事件。甘肃晟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事件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公司负责人张小燕等5人已正式批准逮捕,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赛事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执行运营方16家单位对事件的发生负有责任。27名领导干部因违纪、职务违法、涉嫌职务犯罪被追责。

事件中涉及的法律及相关规定解读

01公共安全事件

本次事件被定义为公共安全事件,相关法律概念及后果的初步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

第五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另,《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此次事件已经造成死亡人数高达21人,那么该赛事组织者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主要在于如何认定该赛事组织者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即在举办大型的群体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此处安全管理规定,不仅包括对各种安全防范设施的要求和管理规定,还包括对所涉及的人员的各种安全管理规定,如人员超出场地承载容量、应急疏散预案等),没有履行相关的注意、管理等义务,这涉及到业界对越野跑安全管理规则的制定以及组织方对安全规定的具体执行情况。

 

02民事自甘风险原则

    参加此次赛事活动的运动员应该都被要求签署了免责申明,也就是民间所谓的“生死状”,意味着他们愿意自甘风险参加此次赛事,那么什么是民事活动中的自甘风险原则呢?

《民法典》的“自甘风险”条款即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很明显该条款仅界定了文体活动参加者与其他参加者之间的责任划分,而不解决组织者的归责问题。故我们需根据本条款第二款之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来分析本次越野赛组织者应承担的责任如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次赛事为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应属群众性活动中的一种,赛事组织者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需要看其是否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如经过调查,查明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则组织者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赛事组织者的行为归责确实存在难点。中国田协和中国登协对于越野赛的框架性标准是否适用存在争议。进一步的,无论是越野赛还是大众体育文化活动,其中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及理解适用都是比较欠缺的。对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是责任确认的难点。必须考虑到,越野赛由于其小众及精英的特点,一定程度上业内认可自补给和自救是大原则,组织者的责任应当是有限的。无限扩大组织者的责任范围,其后果可能是这种小规模精英赛就不存在了。但同时,我国一贯重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大型活动组织者责任到人是一贯的原则,在这个前提下,组织者的责任问题就复杂而敏感。

 

03应急预案的问题

作为专业程度要求极高的极限运动赛事,这场比赛各项组织工作是否达标,必要的安全保障是否到位,极端天气会出现不可控,但高风险运动项目管理监督是否失控,尚待调查。

体育赛事中的应急预案在安全管理中会划入大型群众性活动,专门有相关行政法规,主要是针对两类情况,一类是暴力冲突型的,一类是其他的安全事故,其中就包括极端天气、临时搭建的设施和场所安全等。当然要穷尽应急预案是很难的,所以组织者要做好两个工作:

一是风险评估,要去评估活动中最有可能发生和最需要防范的突发事件有哪些;二是能力调查,去调查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的应急能力,能调动的应急资源是否有短板,如果存在短板就需要做相应的预案。

体育赛事中无论是承办赛事的场馆还是赛事的组织者,都涉及民法典所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来做出判断,事前要做好准备,例如提供合适的场地、有资质的工作人员、充分的物质保障等,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对活动的全部环节做好充分的准备,还要对一些发生概率较小但具有危险性的情况做好应对的预案。所谓的“预案”就是事前阶段组织者应当有一套比较完备的预案,用于应对各种突发情况;事中要维持秩序,确保活动的顺利展开,进行相关信息的通知管理工作;事后进行活动的收尾善后工作,尤其在发生人身损害时要及时展开救治求援。事前阶段的预案越详备,组织者尽到自己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也就越高深,对于各种突发状况的应对也会更加有效,也就能够更好地保障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此次越野赛的举办方及承办方,是否有认真负责的设计预案,预案是否存在问题,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无法判断。如果说这个极端天气的风险是可以被识别出来的,那这个预案没有考虑到极端天气就说明预案是不够完善的;但如果说纯粹是意外事故,这种地形不应该发生这样的极端天气,以前也从未发生过,那应不属于预案的缺陷(这也是为什么救人的放羊人在两次接受采访时对当地天气状况的描述前后不一致的诱因)。

目前我们部分组织体育赛事的民间组织,预案还不太成熟,所以要让组织者逐渐培养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逐渐完善预案;必要的时候应该请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去设计预案,活动方的主管机关、监督机关也应该提前检查、督促相关预案的完善和可执行情况。

 

结语

作为国家战略的全民体育(健身)运动在全国蔚然成风,全民体育、人人参与的实践热潮正在全国大地涌动不息,但是对于新兴的高危竞技体育赛事活动,在管理责任不清、规则不完善、安全防护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不能过于商业化,国家体育总局对相关赛事的紧急叫停是正确的。不过我们也不能由此而因噎废食,完全禁止相关赛事活动,相关部门应积极完善规范此类赛事制度,在明晰管理责任、完善规则、明确安全防护标准,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参赛者及参与者的安全的前提下重启相关赛事。

因为,回家,才是赛事的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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