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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 律师代理张某偷越国(边)境案获“无罪”
来源:湘潭分所 发布时间:2023-02-21 点击量: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张某

涉嫌罪名:偷越国(边)境罪

结案机关: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案件结果:终止对张某侦查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张某(案发时年仅17岁,未成年)在网上结识网友陈某。陈某谎称在缅甸有一份高薪、轻松、有趣的游戏客服“美差”,需要招聘大量工作人员,力邀刘某前往缅甸。陈某称,不需要办理签证,并可为张某安排前往缅甸的行程和所需资金。张某在陈某几番劝说诱惑下,一时冲动答应了其邀请。翌日,在陈某的安排下,张某来到湘潭市某网吧,与陈某另外结识的一群人会面。经过一番简单地交流后,由其中的王某带张某等5人,先后乘坐网约车、飞机抵达云南西双版纳,再从西双版纳转乘私家车偷渡至缅甸小勐拉。到达小勐拉后,张某一行人被缅甸境内人员带至一诈骗窝点,张某方才恍然醒悟,此地并非陈某所称的“高薪游戏客服”,而是从事着违法犯罪的诈骗勾当。于是,第二天便伺机逃离,并向中国驻缅甸大使馆求助,而后由边境警察带领回国。

2021年7月,与张某同行的段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警方讯问过程中,段某供述了其曾与王某、张某等人偷越国(边)境一事。2021年9月,公安机关传唤张某,2021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022年2月8日,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将其刑事拘留。案件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于2022年3月11日,将本案以偷越国(边)境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是“结伙”还是“同行”?

张某被拘留后,其家属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指派我所律师彭帅岚依法为张某提供辩护。在会见张某后,我所律师认为其偷越国边境时未成年,且出国后仅在境外停留三四天便主动寻求帮助回国,其行为存在被不起诉的可能,无羁押必要,于是我所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后张某被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我所律师查阅了案卷材料,向检察官提出了张某不构成犯罪的观点。张某与包括王某在内的同行5人均是首次见面,此前互不相识,甚至有人都不知晓张某姓名。我所律师认为,张某的行为实质上并不符合偷越国(边)境罪中“三人以上结伙偷渡”的情形,法律上的“结伙”必须存在事前共谋、事中协助配合等行为事实。而张某与5人仅为简单地同行,并不具备构成“结伙”的相关行为,因此尚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检察院在听取辩护意见后,与公安机关就本案是否构罪进行了交流,公安机关最终向检察院作出撤回对张某移送审查起诉的决定,并终止对张某的侦查。


三、案件价值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于张某涉世浅、经验少、心智弱,方才做出了冲动的行为。我所律师在接受指派后,不是机械地从量刑情节去争取检察院的相对不起诉,而是从案卷中发现辩护的关键点,为其提供无罪辩护,让张某最终“无罪”,避免其在人生档案上留下污点、悔恨终生。

我所律师始终认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不能机械性套用法条、形式性进行评价,如果仅凭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就轻易地得出犯罪结论,往往会忽略事物的实质,容易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看似符合偷越国边境罪中“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情形,但我所律师通过巧妙解释“结伙”一词在法律中的应有之义及适用情形,最终使案件取得成功。我所律师的这一观点在2022年6月30日“两高一部一局”发布的《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中得到了印证,《意见》规定偷越国(边)境人员在组织者、运送者安排下偶然同行的,不属于“结伙”。

我所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紧跟案件发展进程、细心研读法律条目、巧辟蹊径亮点新颖、一心追求公平正义,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新时代法律人的专业素养、职业操守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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