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上解决涉案企业刑事合规面临的法律困境迫在眉睫。”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江帆提交建议,针对涉案企业刑事合规面临的法律困境,应在程序法中确立企业刑事合规特别程序。
江帆表示,与企业面临的其他种类风险相比,刑事法律风险是最严重的一种。按照当前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构成单位犯罪的企业,依据“双罚制”原则,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还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数据显示,在法院认定企业构成单位犯罪的案件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概率近95%。当企业面临单位犯罪的指控时,可能会同时面临主要负责人被判刑从而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缴纳大额罚金导致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因此企业合规对于防范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尤为重要。
近年来,检察机关进行了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试点探索。2018年底,最高检察院出台11项具体检察政策,明确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并强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自2020年3月起,最高检在上海浦东、江苏张家港、深圳宝安等6家基层检察院首批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
2021年4月,最高检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启动了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涉及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十个省(直辖市),试点范围扩展到62个市级院、387个基层院。根据最高检网上发布厅数据统计,试点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已办理合规案件2382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1584件;对整改合规的606家企业、1159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2022年4月2日,最高检会同全国工商联召开会议,深入总结两年来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情况,并正式宣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为了配合试点的进行,相关部门也出台了诸多以保护企业为导向的司法政策,进行了“合规不起诉”程序的构建试验。
江帆表示,在试点过程中,由于《刑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单位责任的认定方式,《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对单位诉讼程序作出相对独立的规定,企业合规不起诉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 “相对不起诉”的规定,即对于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及第15条规定的认罪认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通常以涉案自然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条件,并以对自然人审查起诉的期限为标准确定合规监管的期限。
江帆说,在实践中,有效刑事合规计划是对犯罪企业提起刑事诉讼、进行刑事责任判定以及刑罚裁量等方面的一项重要考量,检察机关通常有必要评估企业合规计划设置及执行情况,并由此启动针对企业的诉讼及量刑活动。有效的企业刑事合规计划既可作为企业犯罪治理方案,又可作为第三方监管机构评估企业合规情况的重要依据和办案机关对企业作出进一步法律处理的参考。根据《检察日报》报道,一方面,有效的合规计划可以成为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作为企业犯罪抗辩的理由;另一方面,在犯罪之后,要求企业制定有效合规计划,减少其再犯风险,亦可成为减轻企业刑事责任的因素之一。
“但有效刑事合规计划能否成为实体抗辩事由缺乏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对企业合规计划的考核程序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各地检察机关操作不一。”江帆称。因此,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江帆建议涉案企业合规刑事立法必须要尽快启动,并且他认为最紧要的是在程序法中确立企业刑事合规特别程序,明确对涉案企业附条件不起诉、暂缓起诉、撤回起诉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操作。
基于现有诉讼法体系,江帆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包括企业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企业犯罪暂缓起诉程序、撤回起诉程序和第三方监管程序在内的“企业刑事合规特别程序”,对监管主体、监管对象、有效性评估的主体以及监管期过后如何处理等基本问题进行规定。
江帆进一步解释,鉴于企业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不同,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在立法设计上需要重点规定适用条件和范围、决策程序和合规考察等,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可以包括:企业及其负责人必须承认指控的事实、如实报告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企业合规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整改、公司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法益修复、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检察机关的监督等。此外,企业附条件不起诉的决策程序应当由检察机关决定,并引入公开听证程序,检察机关还可以指定或委派监督员对企业合规情况进行监督和考察。
“我国企业犯罪司法政策发生的轻缓化转变,使其具备了进一步将企业非犯罪化的理念基础,一些涉罪企业应当能够通过暂缓起诉程序实现分流出罪。”为此,江帆表示,可以考虑在企业刑事合规特别程序中构建企业犯罪暂缓起诉程序,针对企业犯罪建立独立的暂缓起诉程序,检察机关与涉罪企业达成出罪协议,但是出罪协议需要经过法院的实质性审查才能生效。
江帆还称,对于已经起诉到法院的刑事涉案企业,企业整改如果达到协议所规定的目标,则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如果时间仍然不够,也需要通过制定法律,延长企业合规起诉和审判时间,或者直接规定企业合规监管时间不计入审判期限。而对于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企业,以及已经结案的企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及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没有职责和义务对企业合规进行监管,更没有必要参与企业合规监管的日常工作,可以通过第三方独立合规监管人的模式对相关企业进行监管。
全国人大代表江帆:建议在刑诉法中增设企业合规特别程序【财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