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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分所党员律师陈彩虹、聂鑫代理见义勇为受害责任纠纷法援案获胜诉
来源:湘潭分所 发布时间:2026-08-24 点击量:

近日,一面绣有“办案高效守正义 倾心解忧赢官司”的锦旗被郑重地送到湖南人和人(湘潭)律师事务所。法援当事人刘某夫妇以此表达对律所及代理律师陈彩虹、聂鑫的深切感激。这不仅是对两位律师专业能力的认可,更标志着一场持续一年之久的见义勇为受害责任纠纷案,终于以胜诉判决为逝者正名,让善行得到法律的温暖回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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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溯

少年义举不幸罹难,家属维权面临困境

2024年7月,刘某某与三名同伴相约至湘江边玩耍,刘某某先行下水游泳,其余三人在岸边嬉戏。三人玩闹间,同伴A将同伴B推入水中,同伴B不会游泳,落水后挣扎呛水,情况危急。水中的刘某某见状,立即主动前往施救。然而,因同伴B溺水后本能挣扎,导致刘某某失去平衡,最终不幸沉溺身亡;同伴B则因刘某某的及时施救及后续他人帮助,成功获救。

事后,刘某某的英勇行为被某区人民政府评定为“见义勇为”。然而,面对少年的离去,相关责任方存在推诿现象,令家属身心备受煎熬。在巨大的悲痛与无助中,刘某夫妇向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南人和人(湘潭)律师事务所陈彩虹、聂鑫律师进行代理。


二、办案纪实

无偿服务不降标准,抽丝剥茧筑牢维权根基

接受委托后,陈彩虹、聂鑫律师深知本案不仅是法律层面的侵权纠纷,更是对社会公义与见义勇为精神的保护,迅速投入工作,第一时间约见受援人,在安抚情绪的同时,系统梳理案件的法律关系。

面对责任方提出的“刘某某唆使推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行为人认知能力受限”等抗辩,两位律师进行了严谨的证据梳理。通过调取并细致研究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他们从法律上还原了“直接侵权人推人下水——刘某某施救——施救中不幸遇难”的完整因果链条。着重论证:刘某某先行下水游泳,不是对同伴B实施的侵权行为,亦非制造危险的先行行为。该行为与同伴B因他人推搡而溺水的危险来源截然不同,二者不存在法律上的牵连关系。因此,责任方以刘某某“先行下水游泳”为由,主张适用过错相抵规则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在诉讼策略上,承办律师精准适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明确了直接侵权人(因其未成年,由其监护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向受益人(因其未成年,由其监护人)主张在侵权人无力赔偿时的补偿责任,为当事人的权益构建了“双重保障”。


三、判决效果

全额赔偿彰显法治,锦旗致敬法治温度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法律意见,认定:刘某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直接侵权人的行为与刘某某的死亡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刘某某下水游泳的行为不构成法律上的重大过错。最终,法院判决直接侵权人的法定代理人全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34,600元,并由受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定限额内承担补充补偿责任。后上诉人因未缴纳上诉费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

这一结果,不仅在经济上给予死者家属最大程度的弥补,更在法律上捍卫了“好人有好报”的朴素正义观。该案是《民法典》“好人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一次生动演绎。

如今,这面锦旗挂在湖南人和人(湘潭)律师事务所的荣誉墙上,它不仅是对陈彩虹、聂鑫两位律师敬业精神与专业素养的最高褒奖,更是人和人律所“知行合一 止于至善”执业理念的生动写照。未来,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将继续肩扛法律人的责任,用专业与温情,守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匡扶社会正义贡献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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