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债权人代位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之一,为破解“三角债”这一社会问题提供了有效路径,具有较好的实践性意义。为完善这一制度规则,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合同编司法解释》”)在传承《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既有规则的基础上,对债权人代位权作了更为详尽、配套的规定。本文通过对《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得出债权人代位权的一般规则,并结合实务问题进行思考,以期助力司法实践。
因篇幅所限,本文分成上下两篇,上篇的核心内容为法律规定分析,下篇的核心内容为实务运用,本期推送上篇。
一、概述
合同法时代,《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对债权人代位权进行了一般性规定,辅之以《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12个条文(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共14个法律条文构建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规则。
民法典时代,《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至第五百三十七条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一般规则进行重构。同时,《合同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一条,共9条规定对债权人代位权的具体应用进行了规定。
对比来看,法律层面,《民法典》共三个条文对债权人代位权进行规定,除了债权人代位保存权这一新规定外,基本上吸纳了《合同法》的规定,同时将《合同法司法解释(一)》部分条款上升到了法律的效力位阶。还有个变化点是,在《合同法》中代位权是规定在“合同的履行”这一章,而《民法典》专设一章“合同的保全”,并将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两项制度规定在该章,也说明这一制度在整个民法体系的重要性有所上升。司法解释层面,《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共14条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基本上被《合同编司法解释》的9条相关规定所涵盖。同时,《合同编司法解释》也是基于《民法典》的变化及司法实践经验进行调整,并对部分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明确。
二、法律规定变化及分析
以下将《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置于第一列,将《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置于第二列进行对比,第三列为笔者对相关条款的分析,形成表格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