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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可能入刑,你还敢签吗?
来源:长沙总所 顾问咨询事业中心 发布时间:2024-03-25 点击量:

202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明确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的手段明确列举,引起了公众对存在已久的“阴阳合同”的高度关注。那么到底什么是“阴阳合同”?“阴阳合同”主要使用场景及表现形式有哪些?“阴阳合同”有哪些可能的法律后果?是不是所有的阴阳合同都不能签署?


一、阴阳合同的概念

“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抽屉协议”)并非法律术语,其概念主要明确于《招标投标法》颁行之后,一般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有其他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式上可以是书面或口头。

“阴阳合同”易在涉及个人收付款的情形下出现,也有部分企业可能出于种种原因,主动或被动地签订了“阴阳合同”。目前使用阴阳合同比较多的场景主要有四类:影视业明星、建筑施工、房屋买卖、公司经营管理等。


二、 “阴阳合同”的主要使用场景及表现形式

(一)影视业明星

影视业明星在商议片酬的时候,很常见的情况是交易双方签订两份金额不等的“阴阳合同”,一份金额小的“阳合同”用于向税务机关备案使用,而另外一份金额高的“阴合同”则是双方实际约定的交易金额,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少缴纳税款。

明星作为高收入人群,偷税漏税的新闻时有爆出,不管是国内还是在国外都有明星以身涉险。2018年6月27日,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2021年4月28日,税务广电部门调查涉嫌“阴阳合同”、“天价片酬”、偷逃税等问题。而此次“两高”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明确列举为逃税手段应该说与近期影视业明星多人多次使用“阴阳合同”大额偷逃税款被查有直接关系。


(二)建筑施工

“阴阳合同”在建筑施工领域出现的较早较多,因此相关概念也主要明确于《招标投标法》颁行之后。

其中的“阳合同”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主要特点为: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该合同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形式合法。

相应的,“阴合同”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为规避政府管理,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该合同未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与“阳合同”相对比,其主要特点为: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未进行备案或变更登记。


(三)房屋买卖

在房屋买卖实践中,“阴阳合同”大量出现,但由于使用者多数为普通购房者,造成大家对此有些“熟视无睹”了,其实相关行为隐含的风险也不小。

实际交易中,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或其他目的,向有关部门登记时用一张合同,通过少报价格或少报面积的方式,降低买卖合同标的,报低价格少纳税,称为“阳合同”;卖家与买家另签一份合同,作为实际支付交易金额的合约并实际履行,称为“阴合同”。如在二手房交易中,“阴合同”显示买卖双方真实的成交价格,而“阳合同”则根据使用目的有所不同:一种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贷款,将虚高的房价合同交给银行;另一种是为了少交所得税,将填低房价的合同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

还有一种是把房屋买卖价格签低,然后另签一份装修补偿协议和旧家具买卖协议,以装修补偿款和家具款的名义,补足房屋实际成交价,这类阴阳合同更具备隐秘性,但实质上仍有可能被认定为“阴阳合同”。


(四) 公司经营管理

娃哈哈与达能之间曾经发生的激烈争战:在娃哈哈与达能成立合资公司之初的1996年,在没有清晰认知“娃哈哈”商标巨大价值的情况下,这件商标仅仅作价1亿元入资到合资公司中。当时的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出于“保护民族的驰名商标与知名品牌角度出发”等因素没有批准转让。基于这种情况,同年2月,达能与娃哈哈又签订了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一份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备案,一份未备案。备案的合同是一份简式合同,没有对商标的许可合同使用规定过多的限制。未备案的合同是一份详细的合同,规定了对商标使用的限制。“备案的商标许可协议”与“未备案的商标许可协议”不一致,构成“阴阳合同”。这两份合同是否均有效、如果合同内容不一致,应以哪份合同为准等问题成为了法学界争论的焦点。


(五)“阴阳合同”的表现形式

“阴阳合同”在多数情况下是签订了不同内容的两份书面合同,只是一份公开一份不公开;也有将本应单一的合同拆分成多份,其中只有部分合同是真实的事由,其他都是虚列的事由。

但需要提醒的是,“阴阳合同”中“阴合同”的表现形式很多,除了书面的商事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都可能成为“阴合同”的表现形式。基于此,我们不应存在侥幸心理,错误地认为没有再签订书面合同,就不构成“阴阳合同”。


三、“阴阳合同”的法律后果

那么“阴阳合同”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现实生活中由于“阴阳合同”的形式多样且目的不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也会各有不同:


(一)民事法律后果

1、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条第一款中的所谓的虚假意思表示(可以理解为“阳合同”),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常做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其特征在于,行为人与相对人都非常清楚地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本身欠缺效果意思,双方均不希望此行为能够真正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是隐藏行为(可以理解为“阴合同”)。所谓隐藏行为,是指被虚伪的意思表示所隐藏,双方当事人真心所欲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隐藏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本条的规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换言之,在同时存在虚假意思表示和隐藏行为的情况下,虚假意思表示无效,如果隐藏法律行为本身有效,那么按有效处理;如果隐藏法律行为本身无效,那么按照无效处理;如果隐藏法律行为本身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按照部分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处理;如果隐藏法律行为本身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按照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处理。

根据此规定,“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无效,但 “阴合同”的效力要根据实际情况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处理,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或者可撤销。


2、实际案例

(1)以转让股权的名义实质用以获得转让协议中担保的土地并用于商业开发的,构成虚假意思表示,转让协议无效——李某某、周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案号:(2022)湘10民终2969号,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例要旨】从行为人与相对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脉络以及协议内容可以得出,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股权转让,而是获得该转让协议中担保的土地并将该土地变更为商业用地进行商业开发。因此,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属于虚假意思表示,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所隐藏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灵寿县**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22)鲁民终57号,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例要旨】虽然行为人与相对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无实际租赁物,融资租赁仅为双方约定的一种投资路径,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民间借贷,故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应为无效。此外,行为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借贷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即该虚假意思表示所隐藏的各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二)行政法律后果

1、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实际案例

相关案例比如范某某案、郑某案早已家喻户晓,本文不再赘述。


(三) 刑事法律后果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实际案例

《云浮天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卢某某、黄某某犯逃税罪一案》。云浮天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转让云浮市益和电力有限公司的股权、土地等资产过程中,为逃避税款,在林某甲的策划、指挥及在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等人的参与下,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与资产受让方签订“阴阳合同”,将其中的4350万元资产转让收入不入账,也不申报纳税,从而逃避企业所得税10869431.36元,云浮天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逃税罪。案号(2017)粤5302刑初236号,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该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黄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总结与建议

从前述刑事判例其实可以发现,在两高此次解释明确将以签订“阴阳合同”方式隐匿收入、财产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之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早已经对采取“阴阳合同”方式逃税的行为进行了打击,也就是说此次司法解释只是首次明确但并不是首次规定,其目的是减少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的不同理解从而确保刑罚的准确与适当。

但我们也知道前面所述的范某某及郑某案中,检察机关并没有对二人提起刑事诉讼,那是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由于范某某、郑某都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且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前述《云浮天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卢某某、黄某某犯逃税罪一案》中“云浮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3月17日对天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决定追缴天成公司应缴税款10869431.36元,罚款10869431.36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限期十五日内到云浮市云城区国家税务局缴纳上述税款、罚款及滞纳金。至2017年4月7日,天成公司超十五日仍未缴交上述税款、罚款及滞纳金。”

所以,一方面我们一定不要采取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逃税,特别是牵涉到较大金额税款的时候,因为在已于2023年1月1日在全国10个省市试点上线的金税四期加持下,税务数据上云,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我国已开启税务领域的天网时代,“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还想通过“阴阳合同”的方式逃税其实已经是掩耳盗铃了;另一方面万一已经因为“阴阳合同”或其他方式逃税被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应及时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我们不是出于偷逃税款的目的,而是出于其他目的签署了“阴阳合同”,其中的“阳合同”可能会无效,但不一定会导致“阴合同”也必然无效,需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当然我们最终的建议还是希望大家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都不要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处理法律事宜,毕竟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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