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近期连续参与了深圳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湖南某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等法律服务,从本所经验来看,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员工的企业福利,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将员工利益与企业的发展捆绑在一起,实现员工与企业的共同发展。上市公司与国有企业都有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需求。但是,上市公司与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适用的法律、操作流程等都有较大的区别,本文结合实际操作经验总结如下:
【概念】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ESOP)是指企业员工出资购买所在企业的股票或期权并按照份额享有红利,是管理者实行的以期获得员工更加积极努力工作效果的一种长期绩效奖励机制。
一、 适用法律不同
2014年6月20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正式规范定义了中国模式下的员工持股计划。
2016年8月2日,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对国有控股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特别规定。
2018年5月2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联合印发了《湖南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湖南省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有序开展湖南省国有控股混合企业员工持股试点。
二、关键要素对比
三、操作流程对比
四、身份交叉时的处理
当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企业既是上市公司又是国有控股企业时,应该如何处理呢?《指导意见》的起草说明对《指导意见》与相关政策的衔接作出了说明:《指导意见》对所有类型的上市公司都具有直接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依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故可以认为,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在内的所有类型的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都应该符合《指导意见》的规定。根据《试点意见》的规定,拿到试点资格的企业才要适用《试点意见》,故如果是拿到试点资格的国有控股企业同时又是上市公司,应同时适用《指导意见》与《试点意见》。
《湖南省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同时又属于上市公司的,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除上述要求外,设计方案内容需同时遵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故在湖南省内,具有试点国有控股企业与上市公司交叉身份的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同时适用关于试点企业的规定与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的规定。两者适用关系总结如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