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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十问十答”
来源:张家界分所 发布时间:2018-04-04 点击量:

长期以来,黑恶势力不仅对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伤害,也威胁社会的稳定,破坏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1月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社会稳定、国家安定,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大家在积极举报黑恶势力线索的同时,也需要增强法律意识,坚决与黑恶势力划清界限。

扫黑除恶  十问十答

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谁提出的?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

 

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间安排?

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问:什么是黑势力?

答: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保护伞),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行霸,村霸、区霸),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以及百姓生活,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惧感。

 

问:什么是恶势力?

答:1.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

3.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4.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或层次较低。

 

问: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范围是什么?

答: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法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房、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扶贫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侵吞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口岸、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和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的“地下执法队”、“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黑恶势力“保护伞”。

 

问: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答: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严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问:什么是“软暴力”?

答: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问:什么是“村霸”?

答: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或暴力手段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黑恶势力分子。

 

问:什么是“沙霸”?

答:“沙霸”,是以一个或者多个已交房即将开始装修的住宅小区楼盘,违背市场交易自愿公平原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向正在装修的业主等消费者强行高价出售沙石料等装修材料,以垄断市场获取高额非法经济利益。这里所说的沙霸,不仅仅是对沙子销售的掌控,还有水泥、红砖等辅助装修材料。

 

问: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是什么?

答:我国法律法规对保护举报人做出了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取对举报人身份、住址、单元等信息保密,对举报人人身财产采取专门保护性措施等方式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央扫黑除恶第16督导组举报渠道(4月1日~4月30日)

举报电话:0731-81110055

邮政信箱:长沙市A065号邮政信箱

湖南省扫黑除恶举报渠道

1.举报人可以向当地派出所、公安局进行举报

2.举报人可以向湖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731-84590292(白天)、0731-84590320(全天)

举报邮箱:hnshce110@163.com

网上举报平台:www.hnga.gov.cn

举报信箱: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号省委大院3办公楼省扫黑办,邮编410011

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省公安厅刑侦总队,邮编4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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