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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交易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长沙总所 顾问咨询事业中心 发布时间:2024-01-11 点击量:

2024年1月5日上海市税务局在其公众号发布《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和分类所得常见误区》一文,指出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也引发了币圈的热议,诸如:“虚拟货币终于要开始收税了!”“虚拟货币收税,恐将面临补缴高额滞纳金”“我国只能对合法所得征税,国家承认虚拟货币!”“币圈即将再次辉煌!”等等。

那真实情况如何呢?让我们仔细看下《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和分类所得常见误区》的原文(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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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这里引用的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的一个批复!虚拟货币中的皇冠比特币2009年才诞生,所以用国税总局2008年的批复能解释得了吗?

国内对于比特币和网络游戏的游戏币都在官方层面被统称为“虚拟货币”,但实际上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论是底层逻辑、发行目的、价值体现,还是社会作用、法律属性、大众认知,与游戏币都是不同的。并且在国际上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和普通的游戏币,也都不是同一个定性。其次,再看这个2008年的《批复》原文中对于主体的定义,也是“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重点是“玩家”,根据上下语境也能看出当时这里的虚拟货币是游戏币的定义。因此也有人认为上海税务的这篇文章,仅仅是以十分日常的“常见误区”提醒性质的推文。并非正式的官方文件。如果真要针对所有的虚拟货币交易征税,不会这么儿戏。

那么比特币之类的虚拟货币(下文中如果不特指的话虚拟货币用的是狭义概念,即仅指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之类的虚拟货币)的交易就真的不会征税吗?对其征税就意味着国家承认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笔者有自己的见解:


一、《批复》中的虚拟货币到底是指的什么?

从国税总局2008年的《批复》中虚拟货币的原义来看应该是指的当时主要在游戏中存在的游戏币,比如大家耳熟能详的Q币,简称QB ,也称QQ币、腾讯Q币等(Q币是由腾讯公司推出的一种虚拟货币,通常它的兑价是1Q币=1人民币,可以用来支付QQ的QQ行号码、QQ会员服务等服务。腾讯Q币,可以通过购买QQ卡,电话充值,银行卡充值,网络充值,手机充值卡,一卡通充值卡等方式获得)。这类游戏币本身不是法定货币,是不能在游戏场景(或同一游戏商家)之外当成一般等价物用来购买其他商家物品或利益的。但是这类游戏币实际上又是有价格的,只是一般来说游戏币的提供方游戏商自己不会赎回,所以有些充值过多的玩家可能就会私下或者通过第三方将多余的游戏币卖掉,而这个第三方如果是个人而且又通过低买高卖加价出售得到的收入(差价)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国税总局认为游戏币之类的虚拟货币属于财产(或财产性利益),对其进行交易是法律允许的(民、商事行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对交易所得征税也就顺理成章了。


二、比特币之类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得是否会被征税?

我国自2013年起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规范性文件,禁止虚拟货币相关兑换业务活动,将国内虚拟货币交易界定为非法,此类规范性文件也是许多反对虚拟货币财产属性观点的重要依据。

大家可能有所不知,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于征税这件事,是不会考虑是否为合法所得的,哪怕是走私贩毒也得先交税。毕竟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财政开销基本全靠征税。美国作为虚拟货币交易最活跃的国家之一,其税收监管也较为完善。美国国税局(IRS)在2014年发布的税收指南中明确规定,虚拟货币应当视为财产而非货币,同时也明确了虚拟货币的征税方式。

在日本,自2017年4月起,虚拟货币被视为法定货币,交易也受到了税收法规的规范。根据日本的税法规定,虚拟货币交易的利得应当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同时也应当征收消费税。除此之外,日本政府还推出了虚拟货币交易的注册制度,对虚拟货币交易所和提供商进行注册和监管。

但不同于美国等西方国家,我国目前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的主流观点和做法,都一致认为“应税所得应具备合法性”。翻译一下的意思就是非法所得是不归税务局管的。所以,一旦对虚拟货币征税,也就意味着至少税务机关已经认可了虚拟货币的合法性。

我国目前对虚拟货币交易的征税方式尚未有明确规定。不过,近年来,随着虚拟货币交易的快速发展,我国政府也开始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和管理。不论是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还是七部委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亦或是十部委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都只是否定了虚拟货币的法定货币属性,并没有否认虚拟货币的财产或商品属性,更没有直接将之定义为非法财产。

所以虽然我国现存金融政策否定虚拟货币的兑换活动,但并未完全禁止虚拟货币的个人持有行为,且虚拟货币具有交换价值,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流通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因为政策不允许就舍本逐末地将数据性作为其普遍特征,而忽略其作为金融商品的本质特征。


三、如果要对虚拟货币征税是否已经有法律依据?

让我们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中第(八)款: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要认可虚拟货币属于财产,其实对其交易所得征税是没有法律障碍的。从目前虚拟货币在世界上的实际应用及其他国家对其交易的监管来看,虚拟货币作为财产的一种新类型基本是没有异议的,有问题的是由于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挑战了各国法定货币的地位,逃避了货币跨境流通的监管,事实上成为了洗钱的最佳通道,因此各国不可能对虚拟货币的交易放任不管,但由于虚拟货币的特性导致不可能像对法定货币或其他有形财产的交易一样来监管虚拟货币的交易,出于各种考虑我国政府目前是采取的从严管理即禁止在国内从事虚拟货币的交易,但并没有否认虚拟货币的财产性(其实也否认不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我国对居民个人所得采取属地兼属人原则的法律依据,因此对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取得的所得征收所得税是有法律依据的。从而对于居民个人在可以合法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其他国家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没有障碍的。难点还是由于虚拟货币交易的去中心化导致很难监管相关交易,因此难以确定并证明居民个人在境外交易所得额从而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对虚拟货币的交易所得征收所得税的现实可能性

笔者认为上海市税务局在其公众号发布《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和分类所得常见误区》一文引起的关于虚拟货币的热议应该说有点跑偏了,重点应该是我国能否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对虚拟货币的交易所得征收所得税,而不是我国是否已经承认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

实际上在2021年10月的时候,国税总局旗下杂志《中国税务》就刊登了一篇题为《防范虚拟货币带来的税收风险》的文章,试探社会各层的反映。紧跟着在2022年初开始就有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开始针对币圈大户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稽查工作。一直持续到2023年,仍然不断的有人被税务机关稽查。

所以,理论上而言,只要国家大方向一定,随时都会向虚拟货币交易进行征税。而且在全球各国逐渐承认虚拟货币合法性,以及各地财政严重紧缩的大背景下,相信这一天的到来,也不会太远了(大家可以参考一下最近热门的创下美国历史上外国人被罚最高记录的币安赵长鹏被罚515亿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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