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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财产返还或退赔的几条途径
来源:长沙总所 刑事业务部 发布时间:2023-07-28 点击量:

● 目次


1.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当中的返还或退赔途径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途径

3.刑事执行程序中的执行申请和异议途径

4.民事诉讼程序途径

5.刑事裁判涉财内容不明确的情况下的返还或退赔途径

6.结语


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不法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所以,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财产并非指其所有遭到侵害的财产,而必须是遭受不法行为直接侵害的财产。刑事被害人财产的返还或退赔在实务中非常复杂。本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刑事被害人财产返还或退赔的途径进行简单梳理。


一、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当中的返还或退赔途径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指出:“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

另依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有关违法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善意第三人或者其他人员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凡返还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及时返还。”因此,对于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可以通过返还或退赔来实现。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中也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只有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且从条文上看也不能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否就一概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将在下文中论述)。


三、刑事执行程序中的执行申请和异议途径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被害人财产没有或未及时返还或退赔的,可以在刑事执行程序中通过申请执行或提出执行异议来处理。但是,对于这一问题,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操作:有的法院要求刑事被害人以载有退赔内容的刑事判决为依据,就判决退赔的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的法院由审判人员将有退赔内容的刑事判决直接移送到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1.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2020年12月23日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里的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然包括涉财产刑事判决书。此外,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该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包括(1)罚金、没收财产;(2)责令退赔;(3)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4)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5)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并且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2.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启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7条规定的执行的启动为:“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由此可见,对于审判庭移送执行案件并未涉及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也就是说,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只能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来执行。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并且《移送执行表》需要载明被害人的基本信息。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属于移送范围且移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因此,如果法院没有移送,被害人可以要求法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

如果被害人要求法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但法院刑事审判部门仍怠于移送执行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由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属于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那么刑事判决书作为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刑事审判部门怠于移送执行,违背“应当及时移送”之规定的,那么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也可以自行申请强制执行,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


四、民事诉讼程序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2款规定的“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这一规定已经废止。后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没有沿用这一规定。反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还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批复会造成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时、追缴或退赔无法启动时,或者执行和异议也不能启动时,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得不到救济。依据基本的法理,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如果想弥补损失,必须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获得救济。例如,(2017)最高法民申4094号民事裁定书,在裁判说理中明确表示,在通过刑事追赃、退赔不能弥补被害人全部损失的情况下,赋予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对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相互补充的,并未加重刑事判决被告人等人的赔偿责任。


五、刑事裁判涉财内容不明确的情况下的退赔途径

实践中还经常遇到一种情况,刑事判决书中虽然提到了应当责令被告人退赔,但是因为没有确定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数额,也没有确定被告人应当向被害人退赔的数额,视为被害人尚未就财产损失取得确定性判决。这必然导致刑事退赔或执行受阻,那么该如何处理呢?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三种程序来处理。

1.刑事补正程序。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案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名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不明确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执行机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执行机构可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执行内容不明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上级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应当层报上级法院执行机构,由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向审判部门征询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上级法院的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执行内容不明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其他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可以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执行机构发函,由该法院执行机构向审判部门征询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执行机构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

2.审判监督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审法院未在刑事判决书中写明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内容的,属于漏判,即适用法律错误,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进行申诉,或者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例如,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2刑申60号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决定书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裁定仅对被告人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了相应刑期及罚金,未对其非法占有被害人李某的财产判决责令退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等的规定,依法应予纠正。决定对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般情况下,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诉的期限为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但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中,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没有时间上的限制性规定。据此,被害人基于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向检察院申诉的,不受时间限制。

3.民事诉讼程序。正如前文所论及的,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中也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此条贯彻的是刑事返还或退赔优先原则,其立法意图在于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可以更加快捷地让被害人的损失得到挽回,并没有排除在追缴或者退赔不能的情况下被害人获得民事救济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终程序。在刑事涉财裁判不明的情况下,也必然导致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追缴或退赃不能,被害人有权就其财产损失部分,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六、结语

刑事案件被害人权益保护在刑事诉讼中是个边缘问题,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实务当中都存在需要提升的空间,加上被害人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复杂多样,使得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后难以得到有效救济,尤其是在被害人财产返还或退赔方面更加艰难。无论如何,法律作为纠纷解决和权利保护的最终途径,在遵循基本法理和原则的基础上,让本来已经受到伤害的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保护,是我们这个制度的基本尊严和我们法律人的基本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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