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所第一期出具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三年抗诉案件大数据报告》显示,检察机关的抗诉事由主要集中于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两大类情形,这两类事由共计占到93.5%。其主要原因是当事人的申诉理由绝大多数指向事实认定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而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其他抗诉事由主要是程序性错误,程序是否违法的判断标准比较明确、统一,一般很难认定错误。相反,事实认定因涉及举证责任分配、证明标准、裁判者的内心确信过程等等因素,正确与错误的标准相对模糊,自由裁量与自由心证空间比较大。因此,检察官在对这一抗诉事由的审查时亦具有相对的灵活性。
认定事实是通过确定的证据,按照证据规则推导出案件事实的过程,事实认定的过程在审理案件中处于中间环节,连接着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当事人申请启动监督程序绝大部分的事由是认为原判决错误,而错误的根基也自然是认定事实错误,一旦事实认定错误,其法律适用必然错误。因此,作为一个想了解和参与抗诉再审代理工作的律师,一定要详细分析和把握好这一抗诉事由。本文将从两方面对其进行解读。
一、关于基本事实的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基本事实。”可以看出,法院对基本事实的区分主要从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民事责任四大方面进行界定,下面进行逐一解读。
(1)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主体,其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并有权行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如果参与民事诉讼的一方没有当事人主体资格,则整个诉讼活动将无法进行、不能顺利进行或没有必要进行。因此,如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整个民事诉讼活动向前推进将存在阻碍。司法实践中常见引起主体资格争议的情况有:因企业兼并、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等而引起的债权债务主体争议的事实;债权、债务转让过程中,债权、债务主体变更的事实;主体资格混同,公司人格否定的事实;合同主体表述和签章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下主体争议事实。如在(2018)湘民再475号案件中,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州民再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仅依据石广银代邓云晖领取磊鑫公司退还剩余货款的行为从而认定石广银系买卖合同的相对人,缺乏证据证明。
(2)确定案件性质的基本事实。案件性质主要指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是指如何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对某一法律关系定性。案件性质的认定将影响到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同时会影响到法律适用,对法院最终裁判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对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定性,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关键所在。比如在企业之间的合作中,常涉及资金筹措,这就涉及到底是联营合同还是借贷合同的事实认定。由此可见,如果确定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事实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就可能导致案件定性错误,同时也连带造成适用法律错误。
(3)确定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事实。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所谓民事权利,是指民事规范赋予当事人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或者说是法律所致力于保护的民事利益。所谓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为满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必要性,或者说是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拘束力。如果具体民事权利义务不确定,则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不确定。因此,如果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法院作出裁判时就无法分清民事责任。
(4)确定民事责任的基本事实。所谓民事责任,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定或约定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责任是违反义务的后果。民事责任的承担是法官根据证据反映的基本事实作出最终判断,是案件的最终结果,决定当事人的利益得失。因此,对民事责任主体的认定和责任大小的确认是我们代理律师办案中需要把握的重点。如在(2017)湘民再525号案件中,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民一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将逾期交房违约金核减至每日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点八计算缺乏证据证明。
二、关于缺乏证据证明这一情形的解读
所谓缺乏证据证明,是指缺乏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所必不可少的证据。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解读:一是缺乏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是认定基本事实没有达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确立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三是原审法官明显违反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等行为,即经验法则运用错误。
(1)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 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该条系对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 其中第一款规定的是行为举证责任,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二款规定的是结果责任,即“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见,负有举证责任但未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而原审法院却认定这样的基本事实,则可以认定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如在(2019)湘民再102号案件中,兰某提起本案诉讼时,主张的借款本金为360万元,但由于兰某从诉讼伊始就不能对其主张的现金给付部分的发生时间和地点有任何明确、清晰的陈述,亦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本案不能简单以借条载明金额认定借款金额,遂以 “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提出抗诉,最后法院审理后亦采纳了检察机关的这一抗诉理由。
(2)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和要求。《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条确立了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了高度可能性即 “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由此可见,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要求,只要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效力“明显大于”的证据证明,即可认定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3)经验规则,是指从经验中归纳出来的有关事实的知识或
法则。在自由心证原则下,法官对证据价值和待证事实的自由判断并不意味着随心所欲,内在于法官认证过程中的一种客观性制约,就是经验规则。《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由此可见,如果原审法官利用经验规则得出的裁判结果与普通大众的经验规则相去甚远,则会导致普通民众难以接受,这种情形可以认定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结语:民事抗诉事由是启动抗诉再审的钥匙。随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民事抗诉事由经历了一个演进的过程,在这个演进过程中,民事抗诉事由越来越明确化、体系化。本系列文章即从多个维度对民事抗诉事由进行深层次解读,以其帮助读者对其有更好地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