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报告背景
为考察研究抗诉案件在湖南省的司法审判实践情况,发现和整理司法裁判规则和审判实际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经对2017年至2019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高院”)审理的及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审理的湖南省抗诉案件诉讼裁判文书进行分析研究、比对精炼,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高端民商诉讼部形成本大数据报告,以期对通过抗诉途径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权利救济有所助益。
二、 数据来源、数量等基本情况
(一) 检索工具
威科先行、中国裁判文书网
(二) 检索关键词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最高人民法院+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再审、民抗/(民再+检察院)
(三) 报告基准日
2020年3月2日
(四) 样本数量
输入检索关键词后,共检索到案件234件,经数据筛选,剩余有效样本195件。
注:其中检察机关向湖南省高院提起抗诉的案件109件、湖南省高院再审审理的抗诉案件59件、检察机关向最高院提起抗诉的11件、最高院再审审理抗诉案件16件。
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案件各类数据分析及结论
本部分下列图表,如无特别说明则系以检察机关向湖南省高院提起抗诉的案件109件、湖南省高院再审审理的抗诉案件59件为样本生成。
(一) 整体案件数量趋势
由图可知,近三年整体案件数量较为均衡,2017年有56件,2018年有52件,2019年有60件。同时,每年再审审查案件均高于再审审理案件。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案件总数量有所降低,但该年度再审审理案件的数量却增加了,分析原因可能是2017年有大量的抗诉再审审查案件,在2018年才进入再审审理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当再审)。
(二) 案由分析
本报告案由分类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规定>的通知》,选取了二级案由作为分类标准。
1. 各年份案由分布分析
从各类案由数量分布分析,2017年度各类案由排名前五的依次为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劳动争议、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用益物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同列第四)。其中,合同纠纷在所有案由中占据了绝对多数,总计39件。现将合同纠纷进一步细分,排名前三的案由依次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于合同纠纷中占据了多数,总计13件。
从各类案由数量分布分析,2018年度各类案由排名前五的依次为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所有权纠纷、劳动争议、人格权纠纷(同列第四)。其中,合同纠纷在所有案由中占据了绝对多数,总计29件。现将合同纠纷进一步细分,排名前三的案由依次为民间借贷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于合同纠纷中占据了多数,多达12件。
从各类案由数量分布分析,2019年度各类案由排名前五的依次为合同纠纷、用益物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权保护纠纷(同列第三)、继承纠纷。其中,合同纠纷在所有案由中占据了绝对多数,总计34件。现将合同纠纷进一步细分,排名前三的案由依次为民间借贷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仍占据合同纠纷的绝对多数,达18件。
2. 总体案由分布分析
从各类案由数量分布分析,近三年度各类案由排名前五的依次为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用益物权纠纷、劳动争议、物权保护纠纷。其中,合同纠纷在所有案由中占据了绝对多数,总计102件。现将合同纠纷二级案由进一步细分到三级案由,排名前三的案由依次为民间借贷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占据了合同纠纷中的多数,总计37件。
以上数据表明,检察机关抗诉案件以传统民事案件为主,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等案件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当事人纠错诉求较其他类型案件更为强烈。另外,由于民间借贷是私人资本市场上自发的资金融通行为,属体制外金融,尚缺有效监管。因此,在高额利息回报的诱惑下,容易产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治安。大量民间借贷案件民事、刑事法律关系交织,给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亦增加了难度,一旦处理不当,容易激发新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
(三) 提抗(抗诉)检察院分布
根据检察机关向湖南省高院提起抗诉的109件案件民事裁定书,从中提取提抗(抗诉)检察院信息,形成上表。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一般会区分情况作出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提请抗诉、提出抗诉等决定。经对提抗(抗诉)检察院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在湖南省高院进行再审的抗诉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来自市(州)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即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不服向市(州)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市(州)检察院审查后决定向湖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经湖南省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提出抗诉,最后由湖南省高院再审。其中,长沙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数量最多,达29件(其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20件,为系列案件)。
另外,有8件案件系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提起抗诉。
(四) 监督案件来源分析
根据检察机关向湖南省高院提起抗诉的109件案件民事裁定书,从中提取监督案件来源信息,形成上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案件的来源通常有三种:当事人申请监督;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控告、举报;检察院依职权发现。经对样本的监督案件来源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绝大多数监督案件来源于当事人申请监督,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的案件十分少,近三年只有2件。据统计数据显示,近三年没有一件案件系来源于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控告、举报。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当事人未申请监督的情况下基于公共利益而“自行发现”的案件并不多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公共利益主张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的案件更是微乎其微。而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进行检察监督的目的,与其提起诉讼、参加诉讼、提出上诉、申请再审的目的从根本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其自身权益。
另外,对于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生效文书,检察机关更应当行使监督权,但从统计数字来看,法院收到的抗诉案件基本上都来自当事人申请抗诉,几乎没有公益类案件进入检察监督的视野。
(五) 抗诉再审事由分析
根据检察机关向湖南省高院提起抗诉的109件案件民事裁定书,从中提取再审事由信息(一案以多个事由申请再审的,则各事由均计一次),形成上图。
再审事由,是指法院审查应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或根据,被视为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在民事诉讼理论中,民事再审事由也被认为是原裁判存在重大瑕疵以及作为判决基础资料存在异常缺陷。现行有效的《民事诉讼法》再审事由规定于第二百条,共规定了十三项再审事由。包括实体性再审事由和程序性再审事由两大类。其中,实体性再审事由包括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十二项,程序性再审事由包括的二百条第七项至第十一项、第十三项。
从图表反映在湖南省高院审查的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中,省高院以第六项事由和第二项事由(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裁定再审的案件占绝对多数。由此可见,检察机关的抗诉事由主要集中在事实认定类和法律适用类事由。
(六) 诉讼程序分析
观察图表可知,近三年,每年的再审审查案件均高于再审审理案件。分析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存在一定比例的不符合条件的抗诉案件,法院审查后建议检察院予以补正或撤回,检察院不予补正或撤回,法院下达不予受理的裁定,故而未进入再审审理程序。“符合条件的抗诉”是指抗诉材料完整、抗诉对象属于可抗诉的裁判类型、抗诉事由属于法定事由、再审申请已被法院驳回或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等。另一方面是存在一定比例的抗诉案件经法院审查后裁定指令再审而不是提审,故未在再审审查法院进行再审审理。
(七) 抗诉结果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即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后符合法定条件的,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会作出再审裁定,案件进入再审审理程序。
2012年《民事诉讼法》为确保抗诉案件再审的公正性,对原审法院审理抗诉再审案件进一步作了限制。针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过下一级法院再审的,检察院以任何理由抗诉,都不得交下一级法院审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认为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所作的裁判,不宜交下级法院再审。另外,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严格指令再审,坚持启动再审以提审为原则。2017、2018、2019年度的图表亦反映了省法院的这一做法,即湖南省高院对于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以提审为主,以指令再审为补充。
符合再审事由是启动再审的钥匙,但并非人民法院改判的标准。从逻辑关系上看,由于再审事由确定的都是原生效判决存在的错误具有“可能”性,而非“必然”性;抗诉再审事由只是再审裁判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再审裁判应当在对有关问题进行审理的基础上,独立得出再审裁判结果,抗诉再审事由成立并不必然导致再审改判,因此抗诉再审事由与再审改判之间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另外,部分抗诉案件即使经过重新审理认定原裁判确有错误,但基于对维护社会稳定,裁判的既判力等诸多因素,进行改判已无必要,同样不会作出改判。由此可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确定再审后,并不必然意味改变原裁判,是否改变原裁判需要等再审重新审理之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再行确定。从上述图表亦清楚反映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经法院再审后,仍有很大比例的案件维持原裁判。
(八) 律师聘请情况与效果分析
因检察机关提抗阶段相关文书未公开,无法准确获取聘请律师信息,故下列图表系基于湖南省高院再审审理的59件抗诉案件,从中提取律师聘请相关信息。
1. 律师聘请情况
由表可知,聘请律师(包括攻方聘请、守方聘请、双方均聘请)的抗诉案件数量较多,明显多于双方均未聘请律师的情况。换言之,抗诉案件聘请律师是普遍情形。一是因抗诉案件已经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多次诉讼,抗诉是当事人最后一次法律救济机会,是一场诉讼“决赛”,双方当事人都十分重视这最后的机会;二是抗诉中检察机关这一公权力的介入在某种意义上也打破了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衡,因此当事人更希望有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2. 聘请律师的裁判结果分析
由图可知,在双方均未聘请律师的情况下,依法改判的比例为36%,维持原裁判的比例为29%;在攻方聘请律师的情况下,依法改判的比例为42%,维持原裁判的比例为52%;在守方聘请律师的情况下,依法改判的比例为42%,维持原裁判的比例为52%。可见,在攻方聘请律师的情况下,依法改判的比例提高6%。在守方聘请律师的情况下,维持原裁判的比例提高了23%。换言之,在抗诉阶段聘请专业律师介入诉讼对案件裁判结果有一定的影响。
四、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湖南省抗诉案件数据分析
经检索、分析,近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南省的抗诉案件进行再审审查的有11件、再审审理的有16件。
(一) 总体数量情况
由图可知,近三年湖南省到最高院的抗诉再审案件中,再审审查结案案件数量有所下降,但再审审理结案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且后者总量高于前者。究其原因,可能是2017年前部分案件已进入再审审理,但审理周期较长,在近三年才结案公开再审审理裁判结果。
(二) 案由分布情况
从各类案由数量分布分析,近三年度各类案由排名前三的依次为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其中,合同纠纷在所有案由中占据了绝对多数,总计19件,这与湖南省高院审理抗诉案件的案由分析结论一致。现将合同纠纷进一步细分,排名前三的案由依次为借款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同列第三)。借款合同纠纷于合同纠纷中占据了多数,总计10件。
(三) 抗诉结果分析
观察上图可知,总体而言,湖南省到最高院的抗诉案件在再审审查阶段,提审的比例远远高于指令再审的比例,原因上文已述。此外,在再审审理阶段,依法改判的比例为75%(而近三年湖南省高院抗诉案件依法改判的比例依次为50%、36%、43%),相对较高;维持原裁判的比例为19%(近三年湖南省高院抗诉案件维持原裁判的比例依次为50%、55%、33%),相对较低。
五、 结语
以上仅为本大数据报告的数据分析部分内容,旨在展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及湖南省到最高院审理的抗诉案件概貌,后续高端民商诉讼部将针对热点案由进行详细分析研究,总结归纳各案由主要争议焦点及其裁判规则,对实务中有关疑难问题进行论证探讨,并持续发布以促进分享交流,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