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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法逻辑分析 ——以谢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为例
来源:长沙总所 张南宁 发布时间:2023-07-28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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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基于笔者在办理谢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中发现的逻辑错误为基础,运用刑事辩护的法逻辑分析方法,着重分析该案中命题逻辑、道义逻辑、谓词逻辑的具体运用。最后得出结论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实施依靠逻辑。

【关键词】贩卖毒品案;刑事辩护;法逻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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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逻辑错误层出不穷。这里面除了有立法的原因,更主要的是法律实务人员缺乏基本的逻辑训练。例如,笔者曾办理的谢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就是一例。谢某因贩卖4公斤麻古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证据材料显示公安机关对谢某共进行了4次讯问。其中的第一次讯问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第二次询问有同步录音录像;后续两次均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谢某称首次讯问遭到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侦查机关在案件现场收缴毒品时未当场称量封存,没有查获现场的图像记录资料,对不同包装内的毒品未分别封存、称量、取样送检。公诉人认为有被告人的指认照片,同时对于没有分别送检,公诉人给出的理由是既然是同一批次来源于同一上线的毒品,不需要分别封存、鉴定。经过法院审理后,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谢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本文在接下来的部分将结合该案,对刑事辩护进行法逻辑分析。

二、刑事辩护的法逻辑分析

本案的辩护需要用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以下简称“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在该案的刑事辩护中涉及到命题逻辑、谓词逻辑、道义逻辑和模态逻辑。

(一)命题逻辑

命题逻辑是我们交流的基本逻辑。命题是一个非真即假(不可兼)的陈述句,也即这个陈述句表的内容可决定是真还是假,而且或是真的或是假的,只能取其一;不可能同时又真又假,也不可能既不真也不假。通过判断命题是否包含“与”“或”“非”等一类联结词,又可将命题分为简单命题和复合命题。简单命题不可再分割;而复合命题,顾名思义即把一个或几个简单命题用“与”“或”“非”等联结词联结后所构成的新的命题。用命题作逻辑演算,还需要采用数学手法将命题符号化。命题一般用大写字母表示,如采用大写字母P、Q表示命题。命题的真值则用大写字母T(真值为真)和F(真值为假)来表示,有时也分别用1和0来表示。而常用的五个逻辑联结词与符号表示分别为否定词¬、合取词∧、析取词∨、蕴涵词→和双条件词。其中,蕴含逻辑的基本规则是:

如果¬A,那么¬B,则

如果¬B,那么¬A

本案中,“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那么,如果“没有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是不是就“不能判处无期徒刑”呢?当然这里实际上涉及到下文要讨论的其他逻辑。

(二)谓词逻辑

在谓词逻辑中,命题被拆分成个体词、谓词和量词等非命题成分。个体词是可以独立存在的事或者物;谓词则是用来刻画个体词的性质的词,即刻画事和物之间某种关系表现的词;量词,是在命题中表示数量的词,量词有两类:全称量词(∀),表示“所有的”或“每一个”;存在量词(∃),表示“存在某个”或“至少有一个”。在命题逻辑中,量词不是逻辑形式的决定因素;而在谓词逻辑中,量词被看作一种逻辑表达,它决定了语句的逻辑形式。通常全称量词可以省略,而存在量词不能省略。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这里就涉及谓词逻辑。在本案的辩护中,基于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大,辩护律师提出,第一次讯问、第三次、第四次讯问没有录音或者录像。那么,依据该条规定,本案不能对谢某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公诉机关回应说,法律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但没有规定每一次都要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依据谓词逻辑,法律语句“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这里“讯问过程”是个体词,而量词在该句中进行了省略。依据谓词逻辑中量词的省略规则,即只有全称量词可以省略,而存在量词不能省略,可知该句中省略的只能是全称量词。因此,若将量词补充进去,只能是“应当对所有的/每一次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而不会是“应当对至少一次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三)道义逻辑

道义逻辑是一种非标准的模态逻辑。它研究“应当”“可以”或“许可”“禁止”这样一些道义概念的逻辑。本案涉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即“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这里的“可以”和“应当”涉及道义逻辑。道义逻辑的规则是:

“不应当不A”等值于“许可A”

“不许可不A”等值于“应当A”

“应当A”等值于“禁止不A”

“禁止A”等值于“应当不A”

本案中,很多人把“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理解为“也可以不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依据道义逻辑,“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其意思为“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不应当不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所以,把“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理解为“也可以不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是违反道义逻辑的。事实上,法律明明规定的是“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从未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不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可以不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不是法律所规定的,而是人们通过推理得出。

(四)模态逻辑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还涉及模态逻辑。对于模态逻辑来说,表达命题的模态形式,除了使用与命题逻辑相同的变项和一些联结词如否定词¬、合取词∧、析取词∨、蕴涵词→和双条件词等来表示外,还必须引入模态的常项,如必然性(用□表示)或偶然性(用◇表示),这些符号也被称为模态算子。于是,□p表示“必然的p”,◇p表示“可能的p”,且两个算子可以互相定义如下:

□p(必然的p)等价于¬◇¬p(非可能的非p)

◇p(可能的p)等价于¬□¬p(非必然的非p)

但是模态算子与命题逻辑中的联结词不同,□或◇都不是真值联结词,即不能由其中的支命题来决定关于它们的复合命题是否具有唯一真值。本案中,侦查机关在案件现场收缴毒品时未当场称量封存,没有查获现场的图像记录资料,对不同包装内的毒品未分别封存、称量、取样送检。公诉人认为有被告人的指认照片,同时对于没有分别送检,公诉人给出的理由是既然是同一批次来源于同一上线的毒品,不需要分别封存、鉴定。那么到底所查获的毒品是否就是谢某贩卖的呢?依据现有证据,只可能是,非必然是。若世界上每一个命题非真即假,则不存在不确定性。但是现实却是,现实世界中充满不确定性,不是总是能够用绝对的真或假来描述。这时,我们可能还要借用概率逻辑将这种“不确定性”引入对事件的描述中。

三、结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实施依靠逻辑

霍姆斯(Holmes)法官曾说“法律的生命并非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一名言误导了众多的缺乏逻辑训练的法律人。博登海默认为霍姆斯法官所关注的乃是如何“确定人们应当受其支配的规则”的问题,而不是在讨论这样一种情况,即法官有责任按照某一明显应适用于一个诉讼案件的法律规则来审判该案件。在这种性质的情形中,形式逻辑是作为平等、公正执法的重要工具而起作用的。它要求法官始终如一地和不具偏见地执行法律命令。虽然演绎逻辑并不能解决法律秩序中最为棘手的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逻辑与经验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对立或相背的。如果我们不是完全无视道德与社会方面的考虑,也不是错误地把逻辑认为是“机械式”(clock—work)的推理行为,那么我们就一定能够得出结论说,逻辑和经验在行使司法职能过程中与其说是敌人,毋宁说是盟友。通过本案的法逻辑分析,笔者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实施离不开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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