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界

PERSPECTIVES

我国长视频知识产权在东南亚各国的维权路径
来源:长沙总所 魏轲 发布时间:2023-07-28 点击量:

一、 引言

长视频一般指超过半个小时的视频,以影视剧或综艺节目为主,其区别于众多视频分享网站主打的短视频,与后者多由用户自己制作不同。长视频主要由专业公司完成制作,其版权的获得和保护至关重要。随着中国影视产业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这一影视核心资源的商业价值不断受到市场追捧。重利之下,影视行业知识产权纠纷层出不穷,剧本抄袭、海报剽窃、盗版播放等新闻屡见不鲜,我国电视剧、综艺节目等资源的侵权行为在海外时有发生。

二、 我国影视海外输出的历程及现状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就已经开始向海外输出国产剧,典型的有《西游记》《红楼梦》《三国演义》等。近年来,随着我国文化“走出去”战略不断加强,国产影视作品“出海”类型更加丰富,影响力不断扩大。2019年国家广电总局公布的一项数据显示,国产电视剧已出口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而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至2016年我国电视节目出口量,向亚洲地区的出口电视剧数量平均在200部以上,呈逐年增高趋势。同时,在亚洲地区中,向东南亚国家出口电视剧数量远多于韩国、日本。中国影视剧在东南亚热播,除了地理相邻、文化相通、情感相融等因素外,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文化软实力的不断增强。

作为国内电视行业的标杆,湖南卫视是国内最早关注电视行业版权保护的单位之一,也是最早积极研究拓展海外版权布局和维权的单位之一。湖南卫视早就成立了专门部门,负责综艺节目方面的版权引进、本土化制作和模式、成片输出,并与荷兰Endemol、Talpa,英国Fremantle,美国Disney,德国Red Arrow等国际模式巨头及英国BBC、ITV,韩国MBC,泰国True TV等多家国外电视媒体保持着长期友好合作关系。早在2008年,湖南卫视自主研发的综艺节目《挑战麦克风》第一季节目模式泰国正大集团就已购买,成为国内第一家把团队自主研发创新的节目模式销往全球的电视台。同期在越南,纵使湖南卫视没有设立官方渠道,该台的镇台剧集《还珠格格》还是被当地很多民间机构自主制作越南语的版本。

然而,在影视作品的出海过程中,如何对享有著作权的影视内容进行全方位的权利保护,无疑是每个正在或将要经历“出海考验”的专业公司的工作难点之一。本文将以影视作品和综艺节目等长视频为例,结合东南亚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探索在自媒体时代,我国“出海”长视频版权在东南亚地区主要国家的保护路径及方式。

三、我国影视公司在东南亚主要国家的长视频版权维权途径

东南亚地区有菲律宾、柬埔寨、老挝、马来西亚、缅甸、泰国、文莱、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越南共十个国家。其中,除柬埔寨、缅甸外,其余八个国家与我国同为伯尔尼公约组织成员。因此,我国的影视作品一旦在前述八个国家遭遇侵权,可以依据《伯尔尼公约》并结合当地的立法司法等具体情况开展维权行动。但是,上述东南亚十国的国情、经济文化发展差异巨大,能够采取的维权路径也不尽相同。依据我们以往的经验,权利人在长视频版权维权方面所面临的主要困难有:(1)由于语言和文化的差异,难以通过关键字的搜索查询、及时发现侵权行为;(2)侵权平台的服务器架或运营设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难以准确找到监管国家和地区;(3)各国的发展不一,无统一的模式参考。

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制度、机构、模式往往比较健全和完善,权利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维权,如新加坡。相对应的,经济较弱的国家和地区在立法司法层面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和欠缺,权利人的维权之路充满艰辛和不确定:例如泰国、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以及印度尼西亚,权利人在这些国家的维权效果不甚明显。但值得我们也注意到,随着各国经济文化的发展,打击盗版侵权的解决方案和模式也正在逐步建立。

针对上述不同国家的情况,我们将进行具体分析:

1.新加坡

东南亚十国中,新加坡作为发达国家,其在司法制度建设方面较为完善,同时各类维权实践也已逐步在当地展开。以美国二十世纪福克斯公司(Twentieth Century Fox)为例,该公司多年前已启动知识产权的全球布局,新加坡即为其在东南亚地区的战略布局点:通过加入当地行业组织、发动行业力量,联合其他权利人共同推动诉讼的方法,推动自身维权工作在新加坡落地,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因此,“新加坡模式”是非常值得借鉴和学习的。

2、泰国

    通常来说,权利人在海外发现侵权行为时,首先采取的最为经济的措施就是委托当地律师签发律师函或警示函。一般情况下,普通侵权人在收到前述信函后,将主动停止侵权行为。如果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则权利人可以考虑通过行政或司法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泰国法院的民事诉讼一审的平均审理时间大约为18-24个月,权利人维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较高。因此,泰国正在进一步推进版权相关的立法和司法体系建设,如新发布了2022年《版权法修正案》。本次修正案设立了针对网络平台上侵犯版权材料的删除机制。该机制允许版权所有人在网络平台上直接对侵犯版权的作品采取行动,而无需通过传统的法院程序。简单来说,先由版权所有人向服务提供商发出删除通知,以删除或限制对此类侵权作品及其引用或超链接的访问权限。在收到通知后,服务提供商必须立即按照版权所有人的要求行事,并通知被指控侵犯版权的相关服务用户。通过以上渠道,权利人可以在短时间内肃清盗版现象、减少持续侵权带来的后续损失,但不足之处就在于遭受较大损失时,权利人无法通过上述渠道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也无法从根本上打击和解决侵权问题。

因此,权利人在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况下,我们向客户建议同步准备通过民事诉讼的渠道来挽回一定的损失。泰国早在1996年即颁布了《知识产权及国际贸易设置法及诉讼程序法》,在全国各地设立多处知识产权及国际贸易法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纠纷的一审案件。但是该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尚未完全建立,目前全国各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均可由“中央知识产权及国际贸易法院”专门管辖。因此,权利人可以通过向该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在泰的权益。

具体来说,若权利人采取民事诉讼的手段,先要提交诉状,载明诉讼原因、法律依据和请求。如委托泰国当地律所代理,则需要权利人提供经过国内公证和被泰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实践中,大约在开庭一个月后,审判长会以口头形式宣告判决,书面的正式一审判决则将在几周后公布。针对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宣布判决之日起1个月内或在法院许可批准的延长期限内,向上诉法院的专门案件、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案件部提出上诉。

除了民事诉讼外,如果案情重大、复杂且可能符合刑事诉讼标准,权利人还可以申请当地有关政府机关(向警察局报案,然后由警察局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或提起刑事自诉(程序基本同民事诉讼)。

3、越南

越南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直维持较高的标准,2005年颁布了国内首部《知识产权法》,并于2009年和2019年进行修订与补充,在权利保护范围,权利内容等方面基本上与《伯尔尼公约》、《知识产权与贸易的有关协定》等多个国际版权保护公约相一致。

侵权行为发生后,我们通常结合使用律师函、行政救济及司法救济方式,以达到双方谈判协商解决纠纷案件的目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该国主管机关(文化、体育和旅游部下属的越南版权局)以行政方式处理侵权行为,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仲裁院提起诉讼,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我们过往的普遍实践中,越南的大部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都是通过行政手段处理。如果要采取行政手段维权,权利人须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处理侵权行为的书面请求。该请求应当包括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据和证明被诉侵权行为的证据。经主管部门审查后,如果证实了该侵权行为,主管当局将对侵权者发出制裁决定,包括警告或终止侵权行为命令。

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手段最大的缺点是行政当局不能判决损害赔偿金,无法对权利人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行政手段虽然程序简单、快捷,但处罚不高,导致案情严重时,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较弱、对权利人的保护程度差强人意。因此,在出现重大侵权纠纷时,民事诉讼就成了最主要的选择。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认为,虽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动往往是非常低效的,并且是一个漫长而花费昂贵的过程,但是能够对盗版情况予以严厉打击、对权利人起到更好的保护效果。权利人选择民事诉讼方式的,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三年内向省级民事法院(专属管辖涉外事项)提交一份附有所有必要文件的起诉书,其中完成国内公证和越南大使馆/领事馆文件认证手续的授权委托书是必要文件之一。法院将检查该起诉书是否满足立案的程序要求。如果符合要求,法院将受理案件并发出预付法院费用通知书,有关费用须在7天内支付。在收到付款后,法院将举行诉前调解、证据交换和法庭审理审来处理案件。根据越南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后约2-6个月内做出判决。然而在实践中,一件民事诉讼案件通常需要12至18个月的时间。

4、菲律宾

菲律宾早在2004年发布的第9285号法案,即《2004年替代性争议解决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ct of 2004)》中,指示所有政府机构鼓励并积极推动使用替代性争议解决(ADR)作为解决争议的有效工具。自2011年起,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就通过其下属的法律事务局开始实施行之有效的ADR计划,主要以行政裁决或调解的方式处理版权侵权纠纷。根据我们处理相关案件的实践证明,此计划一是极大缓解了法院审理诉讼的压力,二是提供一条更为便利、有效的途径,让权利人避免旷日持久且代价高昂的诉讼。

5、印度尼西亚

根据印度尼西亚的相关法律法规,发现侵权行为后,权利人可以向警察机关报案,同时通过诸如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或向该国的商业法院提起诉讼等寻求救济。权利人在寻求救济时,可以提出补偿或赔偿的请求,也可以申请商业法院发出禁止令,以防止侵权情况进一步扩大。如以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该国商业法院将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的90天内作出判决,但是相关的律师费用和诉讼成本无法要求侵权方承担。因此,诉讼的时效性和权威性虽然较好,但其成本不能明确。

6、其他国家

余下的马来西亚、文莱、缅甸、老挝以及柬埔寨五国,或是网络传播尚未普及,或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或是立法司法层面严重滞后,权利人的维权工作暂无实践经验可以参考学习,需要随着前述各国在经济文化、立法司法等各个方面的发展,进一步探索维权途径。

 

结语

对于希望拓展海外市场,尤其是东南亚市场的国内企业来说,刚进入新的市场之时,由于对当地本土情况的熟悉程度不高,深入本地化探索势必花费高昂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因此,往往可以通过融入当地的行业组织或是寻找利益共同体,例如加入亚洲视频产业协会(AVIA)的反盗版联盟(CAP),通过集体力量获取维权讯息、推进维权工作,可以更有效地助推海外维权工作的开展。


Copyright◎2021 www.rhr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湘ICP备2022013581号-1Powered by CE Utimate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