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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 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获评长沙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长沙总所 发布时间:2023-06-14 点击量:


近期,长沙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公布十大典型案例及十大优秀案例名单。人和人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获评为十大典型案例。


本案涉案资产5.3亿余元,管理人进场后,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认为企业存在重整或者和解的可能性,并形成了明确的办理思路。在半年的时间内,管理人成功将企业从破产清算程序转破产和解程序,并促使和解协议在第一次债权人会上表决通过且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为管理人开展破产和解工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破产探索了路径,积累了经验。


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01  案情简介

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干杉建筑公司)前身为长沙县干杉公社亦工亦农泥木修建队, 2001年8月31日完成企业改制并更名,注册资本10018万元,其中股东胡佑如出资7965万元,出资比例79.51%,股东何达出资2053万元,出资比例20.49%。

2019-2021年,干杉建筑公司因劳务、建设工程施工、买卖合同等纠纷,产生多个诉讼及执行案件,全部银行账户被多家人民法院查封,部分应收建设工程价款被冻结,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其债权人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申请破产清算。长沙中院于2021年9月30日裁定受理干杉建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1月30日指定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22年5月5日,干杉建筑公司向长沙中院提交《破产和解申请书》。

2022年5月9日,长沙中院裁定干杉建筑公司和解。

2022年7月1日,长沙中院裁定认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2022年8月,管理人向干杉建筑公司交还营业事务并返还财产。企业现已完全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正按和解协议的约定清偿企业债务。

02  案件焦点

1.针对债务人系建筑施工企业的现实及债务人运营的实际情况,如何确定最佳的办案方向和工作方案。

2.如何快速、稳妥地推进办案程序,同时保护建筑工人的生存权,妥善处理春节前夕的“建筑工人讨薪”问题。

03  办理思路

管理人进场以后,根据干杉建筑公司的实际情况,认为企业存在重整或者和解的可能性,形成了以下办理思路:

1.干杉建筑公司在建工程百余个,部分尚在建设,多数未完成结算,故管理人决定干杉公司继续营业,并制定了《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期间继续营业经营方案》。

2.干杉建筑公司工程项目管理不善、资料不全、工程项目结算周期漫长,按清算方式结案难以彻底解决问题,且干杉建筑公司账面财产状况较好,企业领导在债权人中信誉度比较高,拥有完整的组织人事架构,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管理人主动引导干杉建筑公司确定和解思路并协助其向法院申请和解。

3.协助干杉建筑公司与大多数债权人进行沟通,帮助企业修改、完善和解协议草案。

04  案件结果

因与债权人沟通充分,准备工作扎实,干杉建筑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顺利表决通过了其和解协议草案。2022年7月1日,长沙中院作出裁定认可干杉建筑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05  案例分析

干杉建筑公司破产和解案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虽仅百余人,但利益相关方众多,项目遍布湖南、海南、云南、新疆、贵州等多个省份,涉案资产5.3亿余元。管理人进场后短短半年内查清干杉建筑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有效、平稳地处理春节期间的维稳问题,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即顺利通过和解协议并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得益于长沙中院的指导和担当,也依赖于管理人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和办案方法上的创新。

1.尽早决定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制定《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期间继续营业经营方案》。

该经营方案从继续营业期间人员聘用方案、分公司与子公司的运营模式、施工项目的结算原则、在建工程所涉合同的继续履行、春节前的维稳预案、干杉建筑公司应收款项的回收等各方面进行了规定,不仅全面规范了干杉建筑公司继续营业期间的相关行为,更是债权申报与审核、工程款结算的操作指南,为迅速确定和解思路、顺利完成债权审核奠定了坚实基础。

2.尽早引导债务人确定和解思路,增强债权人对和解的信心。

管理人在进场之初即注意到干杉建筑公司账面财产状况较好,具备重整或和解的基础性条件,另外,因建筑施工行业的特殊性,项目结算周期长,项目分布地域广,涉及利益相关方人数多,若通过破产清算方式结案,不但旷日持久,还有可能加剧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矛盾;同时注意到干杉建筑公司亦有让企业存续的强烈愿望,遂尽早地引导债务人确定了和解思路。同时协助债务人全面与债权人进行接触、会谈、摸底,协商债权受偿方案,并增强债权人对于和解的信心。

3.针对案件特点,确立特定的债权受偿原则。

干杉建筑公司是建筑施工企业,针对该类企业的经营特点,在进入和解程序后,管理人拟确立“单个项目单独结算”即债权在项目内单独受偿的原则。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基于承包合同产生的工程款应当属于债务人财产,但若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亦符合法律规定。尤其在破产程序中应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内容与《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相同)的规定。为了避免争议,管理人在制定和解协议之前对债权人的意愿进行了全面摸底,在确定绝大部分债权人均同意该债权受偿原则的基础上,正式确立了“单个项目单独结算”的债权受偿原则。一方面保证“谁投资(管理),谁受益”的实质公平,另一方面保护建筑工人的生存权,避免建筑工人的权利顺位低于企业职工权利的矛盾。最终,债权人会议上和解协议得以高票通过。由此,既充分尊重了债权人的意愿,又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挽救了企业,消除了多起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了社会财富。

4.重视维稳工作,确保破产案件不出现涉稳事件。

本案建筑工人生存权的保护是维稳重点,尤其是春节前夕,是需要特别重视的敏感时期。管理人进场后即制定应急维稳预案提交长沙中院;后制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期间的维稳专题报告报长沙中院,并加强人力调度,保障方案执行落地。春节前夕,管理人接待了多批前来讨要薪资的建筑工人,针对部分建筑工人不理智、不文明甚至极端的行为,管理人始终坚持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建筑工人的生活需求,平稳地处理了春节前后多笔建筑工人工资的支付问题。

06  结语和建议

管理人在半年的时间内,将一起资产5亿多元的建筑施工企业从破产清算程序转破产和解程序,并促使和解协议在第一次债权人会上表决通过且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除了思路明确、工作高效,还进行了深入的理论研究,创新了工作思路,为管理人开展破产和解工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破产探索了路径,积累了经验。

1.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时,应当根据破产企业的行业特征和具体情况选择最优方案,才能有序、高效地办理案件。

2.管理人应在法律框架内,小心论证、大胆尝试,特定的债权受偿原则的确定,确保了在挽救企业的同时消除不稳定因素。

3.希望各级人民法院能更加重视破产案件和解工作,重视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律研究,更好地指导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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